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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吊装卸扣事故案例案例一1、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3月9日上午8时许,当满载钢捆的货车到达国泰公司院内后,按照平常惯例,李永实、赵发坤和王自平自行开始进行钢捆卸车、堆垛作业,其中,赵发坤和王自平负责摘钩,李永实负责用遥控器操作行车。8点20分,李永实操作行车,用该行车的小钩,将吊运的两捆钢材(热轧H型钢,W818/13.Um,14pcs4882kg,两捆理论重量9.764吨)下降到距离地面钢捆垛(垛高2.4米,宽3.2米,长13.2米)上方1.5米处时,行车“小钩”下挂的横梁一端的卸扣发生断裂,吊运的钢捆随即坠落至下方钢垛的边缘,连同被砸落的型钢一同向地面坠落,将正在钢垛下部清理铁钥子的赵发坤砸
2、中。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调查认定,国泰经贸公司操作人员在进行钢捆卸车作业时,由于使用的吊具上的卸扣突然断裂,造成起吊的钢捆坠落,砸中吊物下方的操作人员,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3、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1)国泰经贸公司对设备的管理混乱国泰经贸公司对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行车及附属部件安全管理不到位:国泰经贸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行车卸扣,未在扣体上标注制造商的识别标记或符号,无追溯标记,极限工作载荷标示不规范,不符合一般起重用D型和弓形锻造卸扣(国标/T25854)规定。所使用的卸扣从一般经销商购买,未向经销商索要产品合格证。国泰经贸公司经营过程中所用到的行车,未装设运行声光报警器,不符合通用门式起
3、重机(国标/T14406)规定,致使行车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无法向周边人员发出安全提醒信号。该行车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并进行登记,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国泰经贸公司私自对使用的行车进行改造,聘请的个人不具备与特种设备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在改造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改造情况告知市场监管部门,改造完成后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无法保证安全。2、国泰经贸公司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3、国泰经贸公司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案例二2019年9月28日15点20分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辖区中泳广场施工现
4、场发生一起一名施工人员被掉落的塔吊料斗砸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近日,丰泽区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现己查明事故原因,具体如下:施工员周冬波在地下室东南角落测量第二道支梁垫层水平标高时,他所处位置有一个方形空料斗影响其架设测量工具(全站仪),周冬波使用随身携带的对讲机指挥1#塔吊司机蓝可将空料斗吊走,蓝可接到指令后操作塔吊将吊钩索具放至指定位置。周冬波自行操作塔吊吊绳上的U型卡锁料斗,并指挥塔吊司机提升吊物,本人并未离开起吊点。15时20分许,当料斗提升至第一道支撑梁面上方约6米,塔吊吊臂欲回转时,料斗瞬间掉落。在地面上的塔吊指挥工万绍安发现后,随即用对讲机呼叫塔吊司机将吊钩放下,同时让附近作业工人蒲光仁重新将吊绳上的U型卡锁料斗后提升,才发现周冬波被倒扣在料斗内。现场人员当即联系120急救车将其送往泉州二院东海分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6时30分许死亡。直接原因:为施工员周冬波在使用U型卡锁料斗时,未正确将U型卡的螺栓锁入螺丝槽内便指挥塔吊司机提升吊钩,当吊钩提升至地面后吊臂旋转时,U型卡吊绳受力方向产生变化,吊绳滑出U型卡,导致料斗脱落。施工员周冬波不具有司索资质,擅自操作U型卡锁起重物,违章进行塔吊指挥,且在吊物起吊后未能及时离开起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