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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分工负责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负首要的应对处置责任,包括信息的收集、险情的监测和预警、组织调动应急队伍,依法采取必要的其他应对措施;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其中影响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社会安全事件在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