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头镇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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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南头镇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创新为老服务方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山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老人津贴的发放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操作、精准发放、高效便民。第三条凡具有本镇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纳入老人津贴保障范围。第四条70-79周岁老人津贴由镇财政负责,80周岁以上老人津贴由市镇两级财政负责。第五条镇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镇老人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镇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协助镇民政部门开展老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为老人津贴发放业务提供支

2、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协助镇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老人津贴申请和发放工作。第二章申请对象和发放标准第六条申请对象(一)具有南头镇户籍,且拥有本镇户籍年限已累计满30年及以上的年满70-79周岁的老人(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属南头籍户口,后来迁出后又再次迁回南头的本镇户籍长者不用累计满30年,达到70周岁即可申请,但需提供原属南头籍户口的佐证材料。(二)具有南头镇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第七条发放标准(一)具有南头镇户籍累计满30年及以上年限的70-7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二)具有南头镇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1

3、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第三章津贴发放程序第八条发放程序(一)符合条件的老人应在达到规定周岁前一个月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登记,提交相片、户口簿、身份证、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年满70周岁前已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交银行账号的老人,从其年满70周岁当月起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年满70周岁后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交银行账号的老人,从其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交银行账号的当月起发放高龄老人津贴。(二)社区核实申请人资料后,于申请人提交资料的次月5日前(遇上法定节假日即顺延)将相关资料报送镇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最终审核确认其个人信息等资料无误后,当月核准并发放老人津贴的

4、发放名单及金额。(三)津贴发放。由镇民政部门于每月28日前委托银行将津贴款项发放到老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四)异地迁入本镇累计满30年及以上年限的70-79周岁南头镇户籍老人,需提交公安分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待社区核实后将相关资料报送镇民政部门。第九条老人年龄、户籍身份信息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准。第十条社区应当提前1个月告知次月达到发放条件的老人或者其家属及时办理手续,应当主动为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便利化服务。第十一条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镇民政工作部门根据市民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每月的对比数据以及镇公安分局的数据来确定当月发放老人津贴名单,于每月28日前完成当月老人津贴审批发放工作;

5、当月未能及时发放的于次月补发。镇民政部门建立信息核查机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电话询访、数据核验等方式对发放信息进行核查。第四章津贴变更及终止第十二条老人个人信息(姓名、银行卡、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老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在变更后的15天内主动报所属社区予以修改,避免影响老人津贴发放。第十三条老人户籍在市内迁移的,老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告知户籍迁出地和迁入地所属社区,户籍迁出地应当主动配合迁入地属社区办理老人津贴发放的迁移手续。办理迁移当月,迁出地发放老人津贴;迁入手续办理完成后,且到所属社区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交银行账号的老人由迁入地发放老人津贴。第十四条老人死亡的,其

6、家属应当在15天内告知所属社区。老人户籍迁出本镇的,老人或者其家属应当在迁出的15天内告知所属社区。第十五条镇民政部门于老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镇的次月终止发放老人津贴。确实无法及时获取实际死亡(迁出)信息的,可暂停发放老人津贴。核实老人情况后,镇民政部门于次月终止或一次性补发暂停月份的老人津贴。第五章责任及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老人或其家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老人津贴,经镇民政部门查证属实后,按有关规定追回非法获取的老人津贴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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