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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当单位发生各种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上级和政府有关科室(旅游行政管理科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室)报告。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3)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及其接待单位和事故有关单位;(4)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5)事故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3、生产安全事故书面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原因及经过;事故责任及责任者的处理;(2)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3)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4)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1)按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有关科室和通知接待单位及家属;(2)做好现场保护工作;(3)协助有关科室做好伤员救护工作;(4)协助相关科室做好调查处理工作;(5)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6)属于涉外事故的,竟及时通知有关国家使馆和接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