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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使会计档案工作逐步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按会计工作要求,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严格审核,及时编制凭证和登帐,按期编报会计报表,做到帐证,账账,账表三相符,按月装订记账凭证,贴好凭证封签,盖章齐全。2、划分存档期限。会计资料可分为十五年、二十年、永久性。其中各类会计凭证为十五年;各类会计帐簿为二十五年;各类会计报表、工资清册,奖金清册为永久性。3、将各类会计资料装订成册。4、编写案卷号码及有关内容、号码简便连续(大流水号)。一目了然,字迹端正清晰,一律用碳水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5、认真填写会计档案案卷目录。6、及时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7、隔年二季度前,将会计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8、档案做到科学管理、存放整齐,便于查阅,严防毁散,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9、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在档案室内查阅,查阅时不得拆散、涂改,所有会计档案一律不外借。10、档案经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和离职时,须办理好交接手续。1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销毁必须由档案室(或保管人)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审查鉴定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有关单据抽出另加保管,并造好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报主管局批准。销毁时财会、档案部门派人参加,并由主管局派出签销、并在销毁前进行清点,在销毁清单上签字。销毁清册列入档案,按规定期限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