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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密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密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密云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第四条
2、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外设置不合法、不合规的条件,保证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和退出合法有序、公平公正。(二)科学规划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采取符合密云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方式,实现零售许可数量和质量的合理平衡。(S)服务社会原则。履行社会责任,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责任烟草良好形象。(四)均衡发展原则。综合分析辖区市场状态,加强形势预判
3、,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发展。(五)信赖保护原则。对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除依法不予延续情形外,依法办理延续。第五条结合城乡建设规划、经济发展形势和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将密云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行政村(含自然村)、最小市场单元三种类型。第二章布局标准第六条采取间距限制、最小市场单元数量限制、最小市场单元数量限制+间距限制、特殊情形和不予许可情形五种合理布局标准。第七条间距限制。(一)城区:范围包
4、括东侧边界以京承高速新农村桥为起点向北至京沈路(北线)以南;南侧边界以京承高速新农村桥为起点向西至京承高速密云桥以北;西侧边界以京沈路(西线)与新南路相接点为起点向北至京沈路(北线);北侧边界为京沈路(北线)(附件)。城区范围内(含边界道路两侧临街的经营场所)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二)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餐饮娱乐住宿(属于第十条第一项第1目的除外)、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
5、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第八条最小市场单元数量限制。最小市场单元是指具有共同市场特征、地理相连的相邻区域,及服务社会公众产生的功能区。最小市场单元内实行数量限制。(一)行政村(含自然村)。行政村(含自然村)每200户可以设1个零售点,不足200户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行政村(含自然村)内农村市场类型和封闭式住宅小区并存的,农村市场类型设置零售点依据的户数应单独计算,不包括迁入
6、封闭式住宅区的住户数量。(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封闭式住宅小区内(包括城区和城镇化建设较快的行政村,相对独立,设有门岗、院墙或其他隔离障碍,面向小区内部经营)每300户可以设1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封闭式住宅小区面向外部经营的(卷烟摆放或出入口、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开放式住宅小区,参照所在零售市场类型的设置规定执行。(S)繁华商业区。包括鼓楼南大街、长安商业区、西鱼市口胡同(不包括该区域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可以设置15个零售点。(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内部的固定经营场所,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五)旅游景区、公园。旅游
7、景区应当经密云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且正常对外开放经营。旅游景区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范围包括景区内和景区外归属景区管理的商业集中区域。公园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六)军队大院、高等院校。军队大院、高等院校对内经营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七)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工矿厂区。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工矿厂区对内经营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经济开发区内零售点设置总量比例不超过经营企业的10%,企业数量以当地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登记的数据为准。(A)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具备安全保
8、障措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内的经营性场所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九)商用办公楼宇、写字楼。商用办公楼宇、写字楼等建筑临街商铺已设立零售点的,内部不予设置;未设立的,可以在其内部二层以下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第九条最小市场单元数量限制+间距限制。(一)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及其他市场,在非批发区域内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店面内外相通的,同时参照所在零售市场类型的设置规定执行。(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形成的具有明显商业功能特点的内部区
9、域,最多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店面内外相通的,同时参照所在零售市场类型的设置规定执行。第十条特殊情形。(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不受间距限制和最小市场单元数量限制,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面向外部经营(卷烟摆放或出入口、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参照所在零售市场类型的设置规定执行。1 .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假店、餐饮酒楼、度假村;经营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宾馆、娱乐场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超市。2 .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经营面积在4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
10、物中心内部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单层零售点数量限1个。3 .北京市内连锁门店总数超过50家以上的,符合商务部定义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三)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客观形势发生变化,新建学校、幼儿园、少年宫,道路交通标志线改变或其他重大利益需要导致持证人无法在许可证登记地址经营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可以不受间距限制和最小市场单元数量限制,设置1个零售点。(四)属于下列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
11、可证,能够提供真实有效证明,实际经营人为本人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在采取间距限制的市场类型,按照不低于布局标准50%的间距,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1 .残疾人、低保户、下岗失业人员;2 .军烈属、退伍军人;3 .符合当地实际的其他情形。(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自情况发生、作出决定六个月内提出新办申请,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不受间距限制和最小市场单元数量限制。L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家庭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
12、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2.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及其他市场内的持证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歇业后迁至辖区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第十一条不予许可情形。(一)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1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2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3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4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5 .利用自
13、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6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7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二)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的:L学校、幼儿园、少年宫及其周边IOO米内;2 .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的);3 .与住所不相独立的;4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5 .一个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6 .党政机关内部。(S)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的
14、固定经营场所”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和安全储存的经营设施和条件、对消费者全开放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违章建筑、流动摊点、报刊亭、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也不包含办公场所、住宅、公寓、住宅区内的地下室、储藏室等存储场所。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
15、场所。第十三条零售点实行间距限制标准的测量方法。“间距”是指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即按最靠近进出通道口两门边框之间的距离计算,进出通道口不包括常年关闭的边门、教职工通道、消防通道等。参照物是指最近的持证零售点或学校、幼儿园、少年宫进出通道口。现场核查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间距的测量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原则。第十四条零售点实行最小市场单元数量限制的核查依据。(一)现场核查申请零售点位于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所在住宅区的户数以其所属社区居委会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准或以所在住宅区物业登记的户数为准,两者数据不一致的,取最小值认定。(二)现场核查申请零售点位于
16、行政村(含自然村)内的,所在行政村(含自然村)户数以北京市密云区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为准。(三)现场核查申请零售点位于集贸市场区域内的,所在集贸市场区域内的固定摊位数以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数据为准。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学校”认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幼儿园认定标准按北京市密云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不低于”“以上”,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北京市密云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北京市密云区烟草专卖局2021年印发的北京市密云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京烟密法(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