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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评分和评级。第三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
2、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客观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和信用记录为载体,实行信息公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市和区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事务中心是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单位(简称“信用管理单位”)。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发布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设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审核、发布、监督检查、共享与异议处理。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事务中心、区园
3、林绿化局应当按照市园林绿化局的统一要求,配合做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异议处理等工作。第五条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第六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本着自愿参与原则,自行将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录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自信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信用管理单位负责主动采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
4、域发生或者通过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曝光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管理单位应当核实后录入。第七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审核信用信息,对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不符合填报要求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反馈原录入单位;经审核合格的信息入信用信息库,供各方使用。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发布经审核合格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信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入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核查和过程监管。第八条基本信息录入后长期公开;履约能力信息以公开时间为起始时间,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良好行为信息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开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5、,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信息以不良行为被认定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第九条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已录入信用信息库的信息数据和评价数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电子数据按照“留痕可查”的原则,长期保存。记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图片和影像等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5年。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公布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向市园林绿化局书面提出异议信息复核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市园林绿化局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书面告知申
6、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以向信用管理单位提出信用恢复申请。经信用管理单位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且信用管理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园林绿化局将在信用信息系统予以恢复,终止公示修复后的不良行为信息。第十二条信息系统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分标准、北京市园林工程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标准、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自动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进行评价,实时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网站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网站查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
7、以登录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全部信用信息。第十三条信用评价得分为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得分之和减去不良行为信息扣分。其中,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满分分别为25分和30分;履约能力信息满分分别为65分和60分;良好行为信息满分10分;不良行为信息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累积记分,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等于记分总和除以有效时限内从事的项目总数。第十四条实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得分与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按照工程规模在评标总得分中占比10-20%o第十五条根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市场经营异常信息、入库信息维护等情况,
8、按照“四等九级”(即A、A-、B+、B、B-、C+、C、C-、D级)标准,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对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对信用评级为D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在建项目的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第十六条信用管理单位在履职过程中,按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级情况以及不同监管场景实际需要,设置不同监管类别,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鼓励建设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中查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状况,择优选用。第十七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
9、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故意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篡改评价结果的,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和政策引导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各项指标的比例分值和评价结果应用方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京绿办发(2019)137号)同时废止。本市此前发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内容为准。附件:L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2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3 .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征求意见稿)4 ,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