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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切实做好本企业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计划、采购、保管、发放和安全使用等各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劳动防护用品指的是在施工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故应在项目开工前,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难度等的需要,提出各种防护用品的计划需求量,纳入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提取计划。二、项目部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采购产品质量,坚决杜绝、抵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劳动防护产品进入施工现象。三、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要求采购防护用品用具,需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检验标志的符
2、合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有关质量规定。四、特别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五、采购人员应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够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进行发放防护用品。七、防护用品发放的范围1、防护服(工作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的工人使用:井孔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或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性物质或特别肮脏的作业。2、防护手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
3、工人。绝缘手套,应当供给从事带电作业工人。胶手套,应当供给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人。3、防护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或防腐蚀的工人,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鞋、登山鞋、绝缘鞋或雨鞋。4、防护帽,应当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辗、防烫、防尘、防晒的工人,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或草帽。5、防护面具,应当供给面部有烧灼危险或喷砂伤害的工人。防毒面具,应当供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人。防尘口罩,应当发给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人。6、防护用的毛巾,应当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防粉尘以及从事井下作
4、业和炭黑生产等特别肮脏工种的工人。7、安全带,应当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8、肩垫、肩布、围裙、袖套、鞋盖、护腿等,应当分别发给在操作中肩、臂、腿、足等部位需要防护的工人。9、安全帽等。八、项目部应教育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九、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更换、报废、回收等管理台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十、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相应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十一、凡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由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