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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键节点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线装修3标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强化安全风险防范,降低工程施工风险,明确车站、隧道、桥梁、轨道等施工关键节点施工条件,确保工程主体和周边建筑环境和管线的安全,强化对关键节点风险控制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关键节点划分第二条关键节点是指易引发严重的安全质量工程事故的危险性较大分部或分项工程,本办法关键工序节点验收部位包括:(一)砌筑条件验收;(二)装修条件验收;(三)防水条件验收;第三条项目开工前应制定本标段关键节点的划分方案,并上报指挥部工程部备案。第三章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内容及要求第三条装修3标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内容(一)砌筑条件验收1 .已完成
2、设计、技术交底;2 .砌筑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已予落实或整改;3 .砌筑施工方案已审批,已向管理层和作业层进行了交底;4 .已有检测报告并达到设计要求;5 .主体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解决或已制定相应的方案;6 .主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已完成;7 .已按批准的监测方案对周围环境及基坑布置监测控制点,且已测取初始值;8 .分包单位资质经过审查且符合有关规定;9 .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二)装修条件验收1 .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2 .已完成设计、技术交底;3 .已完成主体结构的验收;4 .具备装修施工的条件;5 .相应质量保证资料齐全;6 .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S)防水条件验
3、收1 .围护结构限界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下翻梁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2 .围护结构、基底无渗漏,或经堵漏后符合设计要求;3 .围护结构、基底表面平整度、圆顺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4 .相应质量保证资料齐全;5 .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第四章关键节点验收组织、程序第六条关键节点验收组织关键节点验收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总工程师、副经理、工程、安质、物资、设备、试验、测量、监测、班组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第八条关键节点验收程序关键节点条件各项工作准备完成后项目经理部内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将初评结果报指挥部,申请指挥部进行条件验收。经指挥部验收合格后,将结果报监理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组织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第五章附则笫九条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