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仲裁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如何选择仲裁员.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如何选择仲裁员“你以为在选择,可能你只是在排除。”随着商事仲裁在纠纷解决领域的拓展,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机制被更多的人知晓,常有客户和同行咨询仲裁的程序、探讨仲裁的公正性和请求推荐仲裁员,但就如何选择仲裁员的技术性问题并没有受到太多地关注。“ThearbitrationisOSlyasgoodasitsarbitrators”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这是仲裁界的一句法谚。仲裁员不仅是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判者,同时也是仲裁程序的把控者。仲裁员的“仲裁能力”决定了仲裁结果的好坏。所以仲裁案件中,选定仲裁员是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权利。在仲裁中,当事人有极大的自主性,可以自行约定仲裁的程序,包括仲裁庭
2、的组成规则。所以在选择仲裁员时,首先要确定选择仲裁员的依据,是当事人自行约定还是指引适用某一仲裁规则的规定;其次是从技术层面处理选择仲裁员的三个问题: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庭的人选范围、仲裁庭组成的时间限制。在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就仲裁庭组成规则做出事先安排,往往启动仲裁程序后以选定的仲裁机构的现行仲裁规则作为全部仲裁程序的准据;而在选择仲裁员的三个技术性问题中,选择的时限、选择的范围都是比较确定的,关键是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所以在仲裁案件中选择仲裁员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仲裁规则所规定的仲裁庭组成方式。仲裁庭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独任庭,即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一种是合议庭,即由3名或3
3、名以上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常见的为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纵观我国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于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具有代表性的规定如下: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按照下列方式之一产生:(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二)由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托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三)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推荐1至5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中有1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1名以上相同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
4、有相同的,由本会主任在当事人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四)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或者参照上述第(三)项规定确定仲裁员。上述规定,简单理解即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否则由仲裁委主任指定。当发生争议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就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这时,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人选就取决于双方选择仲裁员重合的概率。这样的组庭方式所确定的选择结果会是什么样的呢?假如双方选择的人选中有重合,那就是在自己预选的名单中确定人选,但若没有重合呢?仲裁委主任会在你的推荐名单中考虑人选么?答案是否定的
5、,通常情况下为了避免对方的异议(公正性质疑),都不会在任何一方的推荐名单中指定仲裁员,那么实际上在推荐人选没有重合人选的情况下,结果就是你选谁,意味着排除谁。因此,在选择仲裁员时,与对方所推荐名单的重合概率问题就不容忽视。推荐名单重合概率的影响因素可能有以下几种:影响仲裁员推荐名单重合概率的因素:1有无代理人没有代理人(尤其是自然人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多数会没有行使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另一方选择了仲裁员,大概率是适用排除规则。2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主要活动地域虽说仲裁管辖无地域限制,但人是有地域属性的,即所谓的“圈子”。通常情况下,人总会比较容易信赖自己熟悉的人,在选择仲裁
6、员这档事上也不例外,当事人选择自己主要活动地域的仲裁员居多。3案件的送达情况公告的案件自不必说,当事人找不到,也就不会知道有仲裁这档事,当然也就不会选择仲裁员,注定你选择了谁,就是排除谁。必须注意的是,法人主体不适用公告,穷尽法人地址送达后,即便没有实际签收,也不适用公告。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叫“视为送达”,如当事人约定了有效送达地址,但实际并未签收,也可能视为完成送达。该等情况被送达一方是不知道发生了仲裁事件的,也就不会选择仲裁员。4对方当事人主体的数量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主体的情况下,需要多数主体共同选择仲裁员,才视为这一方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员。5推荐名单的人数双方推荐的人选越多,重合的概率也就越
7、高;若能确定对方不选择的情况下,推荐人选越多,排除的对象也越多。此外,仲裁案件的标的和适用的程序会直接影响仲裁庭的类型,也即决定了仲裁庭是由1人或3人的组成模式。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规定争议金额低于一定数额的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由1名仲裁员独任审理,超过一定数额的适用一般(普通)程序,由3名仲裁员审理。同时,部分机构的仲裁规则也规定适用程序的转化规则,作为前述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形。在普通程序中,一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选择一名自己认可的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选择大概率上是排除规则。仲裁案件中若为选择仲裁员这么耗心神,可能真的有点累,相信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也是不错的。若在选择仲裁员这档事上确有特别的考虑,上述影响因素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