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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电站项目工伤事故管理制度1、本制度适用于工伤、操作、设备、质量、交通运输、火灾、爆炸等一切事故,反映对每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2、发生了事故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并参加调查分析,弄清原因,查明责任,指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3、所有事故均应逐级汇报,及时查找因果关系,避免再次发生同类事件,安全部门应全过程记载存档,以便工作顺利展开。4、事故发生后,由施工单位安全工程师会同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共同调查,按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部、工作组批准实施。5、对发生事故隐匿不报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严重,损失大小,严肃处理。6、及时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医疗赔偿及家属的安抚
2、慰问等善后工作。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京能宁东灵武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托施工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
3、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蛰治理全面负责。各车间主管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三、各驻安监处(站)协助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蛰、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