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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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校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我校政府采购效率,全面推进我校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我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XX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XX省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我校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即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教师的横向课题经费及社会捐赠的资金,不在编报范围内)。

2、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各种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大型新建项目按地方建设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二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我校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等。(一)政府集中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A、B、C品目

3、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需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二)部门集中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D、E、F品目的,属于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三)分散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审计、财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等单位负责人

4、和国资处负责采购工作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其主要职责是:(一)领导、检查、监督全校的政府采购工作;(二)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三)审定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四)决定招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校方人员名单;(五)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采购监督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专项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二)监督政府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漏洞和有损学校及公众利益的

5、问题;(四)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等采购过程。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第七条学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公开招标具有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范围大、公开程度高等特点,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按照XX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规定执行,凡是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开展资格预审,先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从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

6、应商,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如价格、技术规格、设计方案、服务要求等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口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四)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五)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

7、只能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六)询价。询价,是指采购单位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七)XX省财政厅公布的其他方式(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方式。批量集中采购是指按照XX省财政厅公布的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由财政厅统一组织采购的方式。第八条凡是纳入XX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

8、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XX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不含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采用非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以上的也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按照XX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下项目的可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自行组织购买。第四章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应向教学和科研倾斜,办公家具、设备的审批从严掌握。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应按照XX学院财务预算编制办法的要求,论证并编制自己的采购方案,采购方案中应列明采购资金数额、采购资金构成、采购品目、采购内容、采购数量、是否进口产品等

9、内容。考虑到政府采购时间周期长、申报程序复杂、时间不确定、政策变化快等因素,各部门、单位应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务必于每年的6月份即在财务处预算一上之前,提前充分论证编制好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方案,形成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库。第十一条采购项目的立项,由项目提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论证并提出,并经项目提报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项目提报部门在制定采购方案时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搞好市场调研,负责落实好项目建设用房,建设用房没有落实的采购项目将暂缓实施。项目提报部门在制定采购方案时务必科学、据实制定,既不能超出项目预算资金,造成无法招标,延误建设时间;也不能远远低于项目预算资金,造成资

10、金浪费,给学校带来损失。出现上述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负责。需要进行预审的采购项目,应提早准备,由项目提报部门按照学校审计有关规定提报审计处预审。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发展规划、财务预算、综合效益等情况,对采购立项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中应明确是否同意采购、采购的数量、金额、时间安排、经费来源、预算、建设地点及补充建议。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下列审批权限完善审批手续: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3万(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批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项

11、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金项目及具体实施方案均需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将项目论证报告、实施方案及审批意见转送财务处和国资处。项目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必须由相关校领导、财务处长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涉及购置服务器等存储硬件系统设备的政府采购实施方案需经网络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会议批准的项目,需提报会议纪要方可实施。没有论证报告或论证不充分的采购项目将暂缓实施采购。对临时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提报部门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实施方案,项目主管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第五章政

12、府采购实施第十五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处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立项情况,集中编制每年的政府采购预算,国资处协助财务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年中不再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确需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由财务处、国资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政策执行。第十六条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国资处根据审批立项的采购方案进行分类、整合,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报采购计划。第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参数论证。国资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共同参与XX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论证专家由XX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随机从XX省财

13、政厅公布的XX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对所提报采购项目的使用功能和产品性能指标负责,有义务对所采购项目的使用功能和产品性能等提出建议,解答有关技术问题;并负责在7日内完成包括对技术参数倾向性等的修改整理。第十八条招标文件的制作及招标公告的发布。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根据代理机构组织的论证情况,进一步修改技术参数,并于论证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定稿签字确认。代理机构根据最终定稿的技术参数编制招标文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国资处审核并签字确认后发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负责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国资处负责商务部分。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招标时间的确

14、定。(一)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二)邀请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H。(三)竞争性谈判: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四)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五)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具体依采购人的时间安排而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规定提报XX省财政厅同意后,再发

15、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六)询价: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第二十条评标专家的抽取。采购项目开标前,由XX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按照规定从XX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校外评标专家,并在开标前半小时进行确认;校内专家由国资处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从XX学院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XX学院评标专家库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开标、评标。国资处及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监督部门派出代表参与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派出代表同校内专家一起根据政府采购的开标、评标规定进行评标,校内

16、专家及校外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组长在校外专家中选取一人担任,最终由评标专家组一起确认中标供应商。第二十二条中标公示。代理机构根据评审情况,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公示结束后,根据中标通知书,国资处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生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交由国资处审核统一加盖公章。如政府采购合同中存在未尽事宜,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第六章合同履行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供应商或合同内容。否则,属无效采购。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具体负责监督中标供货商严格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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