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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1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确保规 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备案、评估、清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章制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 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对经济社会产 生重大影响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其
2、他上位法的规定;(二)坚持科学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突出本市特 色,合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S)坚持民主立法原则,拓宽征求意见渠道,创新宣 传形式,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四)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科学设定有关部门权力与责 任,不得谋求部门利益。第五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 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不得对机构编制、财政资金等事项作具体规 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 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3、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协调、 决定规章制定中的重大问题。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 政预算。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 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二)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完成规章起草工作;(S)审查修改规章送审稿;(四)协调规章审查过程中的意见分歧;(五)组织开展规章的公布、备案、立法后评估以及清 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 责和要求,做好规章的起草、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提出立项建议,有序参与公开征 求意见、听
4、证、咨询论证、评估等规章制定活动。建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 基层人民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主体中,通过公开 征集、定向邀请等方式选取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基层 调查研究基地,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引导公众利用政府基层 立法联系点及时反映对规章制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建立健全立法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立法干部队 伍建设,定期组织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 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培训,增强立法人才专业素养,保障 规章质量。第二章立项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具体编制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项目类
5、别、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同时明确需要向市委报告的规 章项目。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调 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时机较为成熟、具备文本草案初稿、 计划年内提交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能够 在年内开展调研工作并提交调研报告的项目。第十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区人民政府、市政 府有关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 当按照征集时限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市委、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项 目,并确定起草单位。第H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 制定项目立项建议,并可以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
6、行业协 会、社会团体等定向征集。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提出的立项建议,以及由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交、转交 的立项建议。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以及涉及 规章制定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进行初步评 估论证;立法思路明确、立法内容详尽、制度措施完善的, 可以交由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有关部门认为确需制定规章的,应当按照征集时限向市 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立项申请。第十三条 申请列为正式项目的,应当提交立项申请书 和规章条文初稿;申请列为调研项目的,应当提交立项申请 书和调研工作方案。立项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必要性和所需
7、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可行性;(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汇编;(四)拟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类别;(五)调研论证的基本情况;(六)目前的规章制定进度及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 的时间;(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调研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可以仅包含前款的第(一)项到 第(四)项内容。第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 论证,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专题调研、书面论证等方 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建 议稿。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一)拟规范事项或者采取的主要措施超越规章制定权 限的;(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8、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已 经有具体规定,无需制定规章的;(三)规章制定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四)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五)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六)其他不符合立项条件的情形。第十六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并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 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要求,开展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落实年度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规章 制定工作计划予以调整。提出调整建议的区人民政府
9、、市政 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请示,说明项目调整的原因, 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属于增加立法项目的,提出调整建议的区人民政府、市 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市人民 政府报送有关材料。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调整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 公布。第三章起草第十九条 规章起草工作原则上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区 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该立法项目涉及事项的主要 实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配 合。规章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且内容复杂的,可 以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起草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 定1个部门组织起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10、共同负责 起草工作。重大、紧急的规章制定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 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 予以配合。第二十条起草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将专业性、技术性 较强或者工作量特别大的规章起草工作委托具有立法研究 能力和实践经验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承 担。委托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任务、质量要求、完成 期限、工作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二)指定专人全程参与受托方开展的立法调研、论证、 修改等起草活动,并提供指引和指导。第二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正式项目的起 草工作计划。起草
11、工作计划应当包括起草工作重点、进度安排和负责 人员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规章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的,有关 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并配合做好下列工作:(一)指派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参与起草工作;(二)协助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三)根据需要安排负责人参加重要问题的研究协调。第二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当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科学拟 定调研提纲,选择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的调研地点和调研对 象,明确规章起草的重点、难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调 研报告。第二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 公民的意见。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对经济社会产 生重大影响的规
12、章,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 位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通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 意见。起草单位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媒体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的消息。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规章制定的目的;(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三)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及途径;(四)规章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六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 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 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
13、进行论证咨询。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专题委托 研究等多种形式。第二十七条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应当进 行专家论证咨询,可以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专家 意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的形式,对规章征求意见稿中有争议 的专业技术性、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进行论证。召开专家论证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邀请的专家不少于5人;(二)邀请的专家范围包括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 性的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三)在论证会召开5日前,向专家发送论证的重点问 题及其相关材料;(四)整理专家书面意见并存档。第二十八条起草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 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一)涉及本市经济社会
14、发展的重大问题、突出矛盾的;(二)规章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重大调整的;(四)涉及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重大利益调整的;(五)拟设定补偿项目或者调整补偿标准的;(六)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七)起草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规章规定 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 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 说明情况和理由,并将不予采纳的理由反馈给提出意见的单 位。第三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规章起草工作 的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工作进度,根
15、据需要提前介 入规章的起草工作,通过参与调研、论证等方式,指导、协 调、督促起草单位开展规章起草工作。第三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起草工作计划确定的 时间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审议正式项目,并附下列送审材料:(一)规章送审稿、注释稿及起草说明;(二)意见汇总及其采纳情况;(S)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汇编;(四)论证咨询报告;(五)需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提 供评估、听证报告;(六)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七)廉洁风险评估表;(A)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九)其他相关材料。属于修正或者修订项目的,起草单位还应当提交修改对 照稿。送审材料应当经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几 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送审稿,送审材料应当由该几个起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三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的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每一条的条序之后简要注明该条文规范的内 容;(二)在每一条文的下方注明该条文拟定的理由,所依 据、参考的上位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列明其标题、文 号、最新版修改日期、效力等级和具体内容;(三)在设定具有本市管理特色的规范时,说明该条文 拟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第三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或者修订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