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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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创建省级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参 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财 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1) 1051)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业园是指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佛山辖区内的 广东省省级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分为跨县集群产业 园、功能性产业园和特色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市、区、镇 (街)下达专项用于产业园建设的财政资金。实施主体自筹资金 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产业园所在的区人民政 府,由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或镇(街

2、)推进产业园建设。本办 法所称实施主体是指在产业园建设企业类项目承担单位(农业企 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 新型研发机构)。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分为公益类项目和企业类项 目两大类。公益类项目是指服务于产业园整体的公共建设项目。 企业类项目是指实施主体自主建设、自身受益的项目。产业园批 准创建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均可纳入奖补范围。第五条 公益类项目由产业园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镇(街) 组织实施,符合招投标要求的要严格按程序实施招标。主要包含 以下内容:(-)产业园内修建公共道路、供水供电、排灌设施、污水 污泥集中处理、展览中心、交易

3、平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二)产业园总体规划、区域公用品牌创建、产业园数字化 管理等。(三)组织公益类技术培训、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开展行业 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动成果转化、引进公共技术研发机构及服务、 组织产业园项目的评审验收等。(四)其它公共建设项目。第六条 企业类项目由实施主体自行组织建设,建成后向区 农业农村部门或镇(街)申请财政资金奖补。财政资金奖补项目 范围及标准如下:(一)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项目。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数字 农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及其它与科技相 关的项目。该项目最高可按照投资额的70%进行奖补。(二)产业融合项目。主要指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用房、 加工设

4、备设施、产品储藏、农业会展、冷库、冷链配送和流通设 施建设、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及其它三产融合项目。该项目最 高可按照投资额的60%进行奖补。(三)农业生产及生态设施项目。主要指农业生产大棚、畜 禽养殖栏舍(含楼房栏舍)、渔业生产设施和田头简易加工、包 装、冷库、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内部道路改造、供电供水设 施、排灌设施、畜禽粪污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及其它基础设 施建设。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的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规 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该项目最高可按照投资额的50%进 行奖补。(四)贷款贴息项目。主要指对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资产业园 固定资产建设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利息的补助。

5、年度贴 息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在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 (按基准 利率或LPR计算)。贷款贴息补助时间自产业园批准创建之日起, 最多不超过3周年。所获得贷款应用于产业园项目建设及相关配 套设施建设。(五)土地流转项目。主要指实施主体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 该项目最高可按照自产业园批准创建之日起,实施主体新签订土 地流转合同且在该期间内的土地流转租金总额的30%进行奖补, 奖补时间最多不超过3周年。以上所有奖补项目,对同一实施主体在同一申报年度内最高 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奖补资金与投资额的比例由 各区根据当年扶持资金总额自行确定,不能超过上述项目规定的 最高奖补比例。第七条财政补

6、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建设楼堂馆所、牌坊门楼、亭台楼阁、停车场、路灯、 市政道路。(二)实施主体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含农资、 非农产品的生产原料等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 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实施 主体担保金和弥补实施主体亏损。(三)非生产性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四)投资(入股)、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等。(五)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 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四好农村路”建设等)(六)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组织区级产业园资金核查,根据 核查结果制定下一年度市

7、级奖补资金预算安排计划报送市财政 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将市级奖补资金纳入预算。第九条由镇(街)组织实施的,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含市 级奖补资金)统一拨付至产业园所在镇(街)。产业园涵盖2个 及以上镇(街)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方案,再按 方案拨付到镇(街)。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财政补助 资金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统筹。第十条镇(街)组织各实施主体,按照市级工作方案,制 定年度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计划,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后实施。 各区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各区要在收到资金使 用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后各实施主体不得随意调整, 确

8、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报区农业农村 局或镇(街)审批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区农业农村局或镇(街)要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批。,第十二条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施主体必须建立 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第十三条 产业园企业类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实施主体按照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自主开展项目 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镇(街)提出资金 奖补申请。(二)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镇(街)收到申请后,邀请符合资 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核定工程造价、土地流转租金、 贷款利息等信息,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以第三方核定金额为依据, 核算

9、出奖补资金,会同级的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实施主 体。第十四条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项 目资金使用计划申报、评审验收细则,明确申报、验收流程和资 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资料,提高 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五条 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实施主体要将项目 建设相关资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环评、申报、批复、资金 下拨、实施方案、立项申请书、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报告、 验收清单、支付凭证、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审计报告等资 料,以上为非必须提供资料,供参考)及时归档,以备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已获得其它财政扶持资金(未享受贴息的“政银 保”合作农业

10、贷款扶持资金除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财政补 助资金扶持。第四章资金监管及绩效第十七条资金按照以下权责进行管理:(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开展产业 园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遴选实施主体、审批或制定公 益类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监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及组织项 目评审验收、奖补资金拨付。(三)镇(街)负责制定公益类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指导各 实施主体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及组织项目 评审验收、奖补资金拨付。(四)各实施主体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制定企业类财政奖补 资金使用计划,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项目库管

11、理信 息,各实施主体每月末将项目建设情况报镇(街)。镇(街)加 强日常监管,掌握建设进度。各区开展督导检查,每季度进行一 次实地核查。市不定期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实施进 度慢、资金长期沉淀、绩效未达标的产业园,责令整改或收回财 政奖补资金。第十九条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弄虚作 假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主体,取 消其实施主体资格,按规定收回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并禁止 相关企业及法人申报财政资金项目。第二十条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 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产业园建设财 政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市、区之前制定的关于产业园有关文件内容与 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最高”包括本数。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原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 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农农(2019) 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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