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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如何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一、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 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 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如靶器官、靶组织和 生物效应指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国标Z188的规定,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 项目,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 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 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二、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
2、和健康影响,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 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 观察,按国标Z188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到省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并作相应的记录。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三、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国标Z188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 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应建立相应的
3、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 负责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四、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应涵盖对职业禁忌证的处理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有害 因素的特点,按工种确定其相应的职业禁忌症,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按照 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处理。如果是在上岗前体 检发现的,不能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如果是在岗 期间发现的,应将劳动者禁忌的作业岗位调离。五、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妥善处理己发生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在 在岗期间定期体检中,一旦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
4、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应将 其调离原岗位,做好再就业的技术培训,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包括调换工种 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和疗养等一系列措施。六、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离岗前.,用人单位应无偿为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 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七、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标Z188规定的期限妥善 保存。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 存工作,并根据有关病案的保密原则,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应对借阅做出规定, 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借
5、阅和复印权限,用人单位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借阅,并 做好借阅登记和复印记录。八、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岗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 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九、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 动者,同时应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可 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是指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工作的、直 接或间接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或者是参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6、救援而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出现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不明显的劳动者。所 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应急检查的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成年工的身体、组织、器官尚未完全成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敏感,后果 更严重,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成 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十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仅可能对劳动者本人产生职业病危 害,也可能通过胎盘或哺乳影响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 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
7、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应制定相应的规 定,建立女职工档案,包括育龄女职工、孕期女职工或者哺乳期女职工。孕期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 合物、苯、镉、钺、神、氟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 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的行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的作业;工作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 国标18871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国标Z2.2中第I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 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
8、、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国标/T3608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 化合物、苯、镉、钺、碑、氟化物、氨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氮、己内 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 准的行业;国标Z2.2所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第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工作场所空气中锦、氟、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 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十二、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的童工其身体、组织、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 更为敏感,后果更严重,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十三、给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岗位津贴应参照国家现有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应按国家标准将岗位 津贴纳入职业卫生项目设计进行概算,增加岗位职工生理健康保健投入,保障职 工健康权益。生产和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足额发放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保 健费)的发放标准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十四、对接触有慢性毒性化学品的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生产所使用的化学品有慢性毒性,尤其是有致畸性、致癌性、 致突变性等时应积极对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十五、离退休人员定期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定期健康监护(医学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