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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动火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 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动火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 理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三、分工与职责1.1 安环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 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1.2 技术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 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1.3 设备组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
2、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 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 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1.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3. 5动火作业人职责4. 5.1应参与作业存在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5. 5. 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6. 5.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环境、个体防护用品、 应急器材、疏散路线等;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7. 5. 4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
3、停止作业,撤离现场8. 5. 5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3. 5.6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 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 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3. 6动火监护人职责3. 6.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 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 突发事故的能力。3.6.2应参加由安环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环部发放 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3. 6.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 现场情况。
4、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 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采取措施。3. 6.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 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 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 上级报告。3. 6. 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 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 7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3. 7.1负责填写办理动火作业证;3. 7.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现场情况,参与动火 安全
5、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培训教育作业人员;3. 7. 3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作业;3. 7. 4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 8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3.8.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 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3. 8. 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证 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 8.3在动火作业中,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3. 9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
6、间的要求, 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也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 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3. 10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3. 10.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 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3. 10. 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情况,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3.10.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 业,撤离现场。四、基本要求4.1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 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4.1.1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
7、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 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4. 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4. 1.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 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1 .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4.2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性分类 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4.3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 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五、动火作业分级5.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
8、火三个级别,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 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 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环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 业管理。5. 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5.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 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 特殊动火作业管理。六、动火作业安全要求6.1 作业
9、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6.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 要内容如下:6. 2. 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6.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 施;6. 2. 3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6. 2. 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6. 2. 5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6. 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6. 3.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6. 3. 2对作业现场地下
10、隐蔽工程进行交底;6. 3. 3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6. 3. 4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6.3.5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 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6.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4.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6. 4. 1. 1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 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 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 片记录。6. 4. 1. 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
11、内动火,应对上、 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 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IOnl范围内进行分析。6. 4.1.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 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 进行监测。6. 4. 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6. 4. 2.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 5% (体积分数);6. 4. 2. 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 2% (体积分数);6. 4.2. 3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
12、,氧含量不应大于23. 5乐6. 4. 2. 4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 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 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 一栏注明。6.5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 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6.5.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 清理干净;6. 5. 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 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6. 5.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 等,应检查分
13、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 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 电压;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 牌。6. 5. 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 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6. 6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 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6.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
14、、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 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 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 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6. 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 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IO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 清洗或喷漆作业。6 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快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 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IOnb并应设防
15、倾倒、防晒设施。6. 1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6.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1.1.1 11.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 到现场监护;6.11.3 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生产经理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 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6.11.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6.11.5 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 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6.11.6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 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 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 应作业。6.11.7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 参与相应作业。6. 11. 8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6.11.9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 认。6.1LIo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 安全要求。6. 11. 11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 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