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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协议书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乙 方: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负责人:联系电话:丙方:职 业:性 别:民 族: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根据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下文简称实施意见) 及市级相关要求,为确保儿童基本权益得到保障,经甲乙双方协 商,就儿童养育、基本生活费使用和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监护儿童经查明,以下一名儿童父母,明确为本协议中 被监护儿童。1 .姓名,性别,族别,现年 岁,身份证号: ;2 .姓名,性别,族别,现年 岁,身份证号: ;3 .姓名,性别,族别,现年 岁,身份证号:
2、O二、甲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负责协调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为被监护儿童 开通银行账户,并委托乙方负责管理该账户存折(卡)。(二)甲方协调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每月通过 财政涉农资金补贴“一折通”向被监护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三)甲方委托乙方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走访看望被监护 儿童,对儿童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儿童 的合法权益。(四)甲方负责指导好乡(镇、街道)落实被监护儿童的监 护人,跟踪丙方监护情况,监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使用情况等。三、乙方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原则上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 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
3、人员中有监 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指定 监护人。(二)乙方对丙方监护情况、基本生活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四、丙方权利与义务(一)丙方自愿担任被监护儿童年满18周岁前监护人。(二)丙方要与被监护儿童共同生活,不得发生被监护儿童 独居情况。(三)丙方要妥善管理被监护儿童的银行存折,负责将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用于被监护儿童伙食、衣被、教育、 医疗、康复、日常生活用品等基本生活开支,保障被监护儿童健 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四)丙方负责对被监护儿童进行教育培养,督促完成九 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专)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
4、的 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五)丙方负责保护被监护儿童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被 监护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 讼。(六)丙方发现被监护儿童的财产被侵占或发生意外伤亡、 遭受不法侵害、失联、患重大疾病等情况时,要第一时间向所在 地乡(镇、街道)报告。五、违约责任(一)甲方如发现丙方对被监护儿童有虐待、歧视、遗弃行 为,或监护不到位致使被监护儿童出现异常情况,或不尽共同生 活照料责任,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 或不及时报告被监护儿童异常情况,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甲方 可行使以下权利:1 .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另行指定监护人或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2
5、 .追回协议期间丙方领取的被监护儿童基本生活费,同时追 究丙方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丙方刑事 责任。(二)乙方积极配合处理好相关事宜。(S)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 查询并要求按规定发放;监护对象应享受其他政策规定保障待遇 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六、附则本协议一式叁份,由三方签字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 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丙方签字(想指印):签订时间: 年 月日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乙 方: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负责人:联系电话:丙 方:职 业:性 别:民 族: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6、码:户口所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要求(民发2010) 161号)第四项第(四)条: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 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 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要求。 为确保儿童基本权益得到保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儿童养育、 基本生活费使用和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监护儿童经(口公安机关口法院 口医疗机构)查明,以下 名儿童父母已(口死亡 口失踪 口服无期以上刑罚口感染艾滋病 毒),明确为本协议中被监护儿童。1 .姓名,性别,族别,现年 岁,身份证号:;2 .姓
7、名,性别,族别,现年 岁,身份证号: ;3 .姓名,性别,族别,现年 岁,身份证号: O二、甲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负责协调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为被监护儿童 开通银行账户,并委托乙方负责管理该账户存折(卡)。(二)甲方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每月通过财政涉农 资金补贴“一折通”向被监护儿童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政策 规定落实被监护儿童重大病医疗救助保障。(三)甲方委托乙方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走访看望被监护 儿童,对儿童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儿童 的合法权益。(四)甲方负责指导好乡(镇、街道)落实被监护儿童的监 护人,跟踪丙方监护情况,监督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等。三、乙方
8、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原则上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 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 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指定 监护人。(二)乙方对丙方监护情况、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四、丙方权利与义务(一)丙方自愿担任被监护儿童年满18周岁前监护人。(二)丙方要与被监护儿童共同生活,不得发生被监护儿童 独居情况。(三)丙方要妥善管理被监护儿童的银行存折,负责将孤儿 基本生活费用于被监护儿童伙食、衣被、教育、医疗、康复、日 常生活用品等基本生活开支,保障被监护儿童健康成长,并负责 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四)丙
9、方负责对被监护儿童进行教育培养,督促完成九 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专)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的 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五)丙方负责保护被监护儿童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被 监护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 讼。(六)丙方发现被监护儿童的财产被侵占或发生意外伤亡、 遭受不法侵害、失联、患重大疾病等情况时,要第一时间向所在 地乡(镇、街道)报告。五、违约责任(一)甲方如发现丙方对被监护儿童有虐待、歧视、遗弃行 为,或监护不到位致使被监护儿童出现异常情况,或不尽共同生 活照料责任,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 或不及时报告被监护儿童异常情况,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甲方可行使以下权利:1 .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另行指定监护人或依法诉请变更监护 人;2 .追回协议期间丙方领取的被监护儿童基本生活费,同时追 究丙方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丙方刑事 责任。(二)乙方积极配合处理好相关事宜。(三)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 查询并要求按规定发放;监护对象应享受其他政策规定保障待遇 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六、附则本协议一式叁份,由三方签字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 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丙方签字(撼指印):签订时间: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