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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反映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存三大难点亟待破解近日,外卖骑手韩某某在给饿了么外卖配送途中猝死,饿了么平台声称韩某某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韩某某的劳动保障仅有其自费购买的1.06元意外险,此事引起舆论热议,折射出快递、外卖、网约车等灵活就业人群的权益保障尚有很大欠缺,主要问题有:一是劳动关系不够明确。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成立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主体合格;二是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但在平台与骑手之间,无论
2、是平台还是第三方代理商都不会安排其具体的劳动,而是由不特定劳动需求方发布订单来发起劳动任务,然后由系统强制派单或抢单,而派单模式是骑手自己选择的。另外,平台并不与骑手直接发生用工关系,虽然平台对劳动过程实时监控,奖惩规则由平台制定,但是却由代理商进行日常考核、奖惩、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而且平台作为科技公司,派送外卖业务很难认定为平台的业务组成部分。二是法律保障不够完善。虽然灵活就业的概念在政府文件中已出现约20年,却至今未全面纳入劳动行政部门监管范围,劳动规范、劳动保障无法可依,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关系也难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也因此成为劳动纠纷的高发区。近几年其实已发生多
3、起外卖员死伤、工资争议等劳动纠纷事件,这些判例往往认定外卖平台与外卖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2020年朝阳法院发布“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郭某与某外卖配送平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二审中均驳回了郭某请求认定劳动关系的申请,判决认为:互联网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从业者对于互联网平台是否具有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如果互联网平台的从业者可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需要坐班,没有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选择业务的自主权,且平台对从业者的管理松散,从业者对于平台缺乏足够的人身依附性,将使得双方无法构成劳动关系。由此可知,在法无作出扩大解释
4、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难以对此类群体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对于胡三是地方政府难以统筹。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新型用工关系,一些地方已经或正在制定新的政策,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灵活用工往往跨地域、跨时间,有的还会跨越国境,而社保全国统筹的目标目前还远未实现,因此地方政府解决灵活用工的制度保障也存在一定困难和保障。如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外卖平台需为骑手缴纳五险一金,骑手在自身户籍所在地缴纳,当自身发生重大疾病需要医疗保险救助、报销时,会出现工作地无法使用自身户籍地所在医疗保险的情况,无法充分、及时地保障骑手的基本权利。今年两会期间,关于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劳动权益保障等问题的讨论,出现在很多人大
5、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之中。对此,基层建议:一是完善法律体系。如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对所有行业和岗位统一适用通知规定的三方面构成要件,难以适应新型经济形态发展下用工形式的多样化需求。应当改变我国现在劳动关系认定模式,以保护处于弱势劳动者权益为目的,灵活认定劳动关系。可以借鉴德国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践经验,以人格从属性为主要认定标准,结合具体个案总体认定并逐渐发展出多种具体认定要素。此外,针对跨地域用工,企业在哪里上保险,出现事故该如何赔付等问题都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统筹、转移制度等问题研究,既要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但也确保不以损害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为代价,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二是做好数
6、据分析。做好灵活就业数据收集与调研,搞清楚灵活就业的规模、结构和具体情况,特别是要区分全职与兼职,不同情况所提供的保障也有所不同。互联网平台不仅要发布就业数量,也应发布就业质量的数据,政府层面也要有专门的机构来收集相关数据,针对骑手工资、社保、设施纠纷等各项数据加强数据研判,据此制定相应政策。三是提倡社会自治。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职业伤害等问题制定行业规范,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市场化服务。四是建立统筹机制。积极适应共享经济用工模式快速增长的需求,支持发展共享用工、就业保障和为灵活就业者打造线上管理服务平台。如探讨“互联网+税筹”平台,集合共享用工众包+资金结算+委托代征+个税核定等功能,完善行业运营模式和健全税务监管服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