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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施工制度一、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增建316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生 产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批程 序,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全管段工程项目,从事管理和现场作 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 全验算结果,经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审核、审批后,报监理 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监督。四、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范围:(一)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 与拆除;(二)大型机械的安装与拆除;(三)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四)模板安装与拆除;(五)
2、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五、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安质部与 工程门(或者物机部)共同复核、总工程师组织审核签字、 项目经理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相 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方可实施。六、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总工程师组织工程 部、物机部、安质部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 合格后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项目经理审批。七、一般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工程部编制,总工程师、 项目经理、驻地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批后实施,由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八、对危险性较大的经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驻地监理、
3、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批后实施,由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现场监督。九、对于结构复杂,特性较多的高危工程的经理部分项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按建设 部“建质2022) 87号”规定,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 论证审查,并依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专家组的论 证审查意见书应作为专项方案附件。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 关人员;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4、7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 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经理部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 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 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批准的“专项 方案”需要进行较大修改时,修改后应当按原论证审批程序 重新论证审批,重新论证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十、专项施工方案未编制或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组织施 Xo十一、严格按照已审批的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 自修
5、改、调整专项方案。十二、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与施工相关的设计变更或 施工方案改变,必须及时变更或修订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变动必须及 时变更或修订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十三、原定专项施工方案修订变更必须依照程序及时办 理修订手续,否则应停止施工作业。十四、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由技术负责人向现场技术 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并由现场技术员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Xo十五、经理部应组织施工工程、安质、物机等有关部门 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技术 负责人及驻地监理组长签字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十六、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应指定专人 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检测。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 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技术负责人 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十七、对专项施工方案中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 投入到位,不得随意减免。十八、对因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不落实或方案错误,造成 经济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 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