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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井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公司下井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矿业公司第三条:凡下井人员,都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否则一律禁 止下井。新工人和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必须有老工人和专人带领下井。第四条:身体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准从事井下作业(年 龄不满18周岁者;高血压;心脏病;神经失常;严重贫血;四肢不 全;抽风癫痫病;夜盲;传染病;高度近视;耳聋;矽肺)。第五条:凡下井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佩戴齐全,必须 携带便携式照明工具,否则不得下井。第六条:下井前不准饮酒,按时参加排班会,明确工作任务及 安全注意事项。第七条:下井后不得打闹、高声喧哗、乱敲管子、乱动
2、设备、 睡觉。禁止在井下生火取暖或燃烧一切物品。第八条:下井后要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各种信号标志、 风水管路、动力线路、并注意观察巷道岩壁,防止砸伤、碰伤、触电。第九条:上下梯子要预先取得联系,并把随身携带的工具、材 料放到工具袋内并随手拿好,防止坠落时伤人。上下梯子时手要把牢; 脚站稳,禁止两人同行一节梯子。第十条:禁止乘坐矿车、电机车(电机车工和跟车人员除外), 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搭乘。第十一条:不准擅自进入爆破警戒区挂有“禁止、危险”标志 的地段及废置、封闭的巷道和采空区。第十二条:不准在交通要道及“安全出口”处堆放任何物料; 禁止在电线、电缆、风水阀门、开关箱、配电盘、局扇进风口、信
3、号 标志上搭挂衣物。第十三条:到达作业地点时,注意检查巷道及顶板岩石变化情 况,发现浮石及时处理,严禁在冒落区、支护严重变形、调车场、漏 斗口、天井、溜井、地井、错车道等处停留和休息。第十四条:拣到爆破器材必须交给班组长和爆破工,不准私存 和处理;作业面发现盲残炮,报告并通知爆破工处理后,方准作业。第十五条:如发现不安全隐患问题或发生事故,因立即报告, 并做好抢救工作,保护好现场。第十六条:在作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作业,撤 离到安全地点:(-)支护严重变形,移位或发生异常声响;(二)大量片帮冒顶或顶板岩石不断坠落;(三)巷道和钻孔出水,水的流量不断增大;(四)作业面温度突然升高,冒烟和有毒气体渗出;(五)照明突然中断和供电线路严重漏点。(六)巷道内有异常气味产生。第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由XX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