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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O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O(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为万元。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八条股东名称住所(址):,注册号O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IO0%,注册资本于年月日之前一
2、次性足额缴纳。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S)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经工商行政
3、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
4、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第十四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聘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三、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总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五、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
5、八条公司不设总经理。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聘任。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经股东聘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身份证号码: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6、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
7、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第二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公司营业期限XX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本章程于年一月一日订立,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股东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