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持创新制胜建设创新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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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坚持创新制胜建设创新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十五次党代会和省、市科创大会关于创新制胜、全面转入创新驱动发展模式精神,深入实施“创新强区”首位战略,全面建设共同富裕区域标杆助力“一千双百”三大跃升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一、加快创新主体培育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每家奖励20万元;对区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2、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50万元、80万元;

2、对首次入选省技术创新能力百强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二、引导企业研发投入3、对在税务部门认定的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并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研发费用连续两年超过2000万元且上年度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较前一年度增量部分按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对当年首次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其年度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IOO万元)、研发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达3%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该奖励经费可全部用于相关研发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薪酬激励。三、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5、对新认定的省级重

3、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品检测中心、海外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25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IOo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6、对我区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从合作建设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且累计投资总额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我区企业为吸引高端人才在海外或省会城市以上建设的各

4、类研发机构,累计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7、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研发机构的,按研发机构的科研仪器、设备等投入总额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IoOO万元(与其他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四、鼓励科技项目攻关8、对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项目的,分别给予150万元、Ie)O万元、IO万元的配套支持;对牵头承担区级科技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其支持经费按各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列支。9、对我区企业与大院名校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通过“揭榜挂帅”重点应用平台达成合作事项,签订技术合作合同且合同标的额在Ioo万元以上的,列入区级科技项目予以

5、支持。10、对企业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并获一、二、三等奖励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省30万元)、30万元(省20万元)、20万元(省10万元)。11.支持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单个企业1年内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助。五、推进创新平台建设12、对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团队等在我区单独或联合创建的研究院、研发中心、科创中心、研究所、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资助额度在区政府或区科技管理部门与其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13、对列入台州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综合体建设依托单

6、位,给予连续三年每年3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对列入省级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按照创建期内综合体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对列入省创新联合体的最高给予IooO万元的支持。1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励200万元(省Ioo万元)、Ioo万元(省50万元)、50万元(省25万元)。15、鼓励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提升研发创新服务能力,对建设期满后购置的先进研发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每年每个平台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7、六、加大孵化载体建设16、鼓励利用闲置旧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改造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Ioo万元、50万元、20万元。17、对认定后再分别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优当年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后又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评优当年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18、对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来我区建设、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

8、,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资助方式和额度在区政府或区科技部门与其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对在外设立的“科创飞地”运营单位和入驻企业按专门政策享受。19、对通过评估和备案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前三年生产经营场地租金或工位费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额度分别为5万元、1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已给予免租金优惠的,前三年租金优惠额转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补助。20、对入驻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已享受各级人才政策的,不再奖励)。21、对在毕业3年内或在孵期间培育出国家

9、高新技术企业或团队中有入选省级以上海外引才计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运营管理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每成功培育一家在新三板挂牌、主板上市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2、对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包括省级新产品鉴定)后取得的省级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每项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23、对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以及在我区设立的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企业,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认定,根据产业化情况给予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0%补助,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24、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技术成果落户我区并产业化的

10、,根据产业化情况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技术成果落户我区并产业化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Ioo万元的奖励。25、对促成高校院所的技术成果向我区企业转化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和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给予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补助,单个机构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我区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资助额度在区政府或区科技部门与其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26、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

11、、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相应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八、推动科创人才引育27、对入选的省级、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给予三年内每年最高20万元、10万元建站运营资助,入选省级、市级海外工程师的,按省、市相关政策予以支持。28、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海外引才计划,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科技创新类)人才,按台州市有关政策予以支持。29、对获批立项的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省级引智项目,在国家、省资助基础上,给予国家、省资助额度1:1配套资助,对获批立项的台州市引智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30、对自主申报并入选的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省级财政投入额度1:1配套资助;对新引进高端人才创业创新团队项目落户我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资助方式和额度在区政府与其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事项与台州市相关政策一致的,奖励金额按市、区财政分比例执行。此前我区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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