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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员调动与降职管理规定(-)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的调动与降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二)人员调动管理第二条调动的定义调动是组织内平行的人事异动,既没有提高职位、扩大调动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不增加薪金。第三条人员调动的原则人员调动必须符合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符合企业的经营方针;2、符合相关的人事政策;3、提高员工任职能力,做到适才适用。第四条人员调动的实施依据以上原则,凡属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对员工实施职位调动;1、配合企业的经营任务;2、调整企业结构,促成企业员工队伍的合理化;3、适合员工本人的能力;4、缓和人员冲突,维持组织正常秩序。()人员降职管理第五条降职的定义降职即
2、从原有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降职的同时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机会和薪金。所以,降职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第六条降职的原因大多数情况下,下列情形可以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1、因为企业机构调整而精简工作人员;2、因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3、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而对员工降职;4、依照考核与奖惩规定,对员工进行降职。第七条降职的程序降职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企业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然后呈请主管人事的上级核定。凡已经核定的降职人员,人事部门应以人事变动发布通告,并以书面
3、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公司内各级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第八条降职的审核权限依据企业人事管理规则,审核权限一般按以下条件核定:1、高层管理人员的降职由企业最高管理者裁决,人事部备案;2、各部门主管人员的降职由人事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3、各部门一般管理人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事部提出申请,报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核定;4、一般员工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部核准。第九条降职的薪金处理降职时,其薪金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其薪金按新的职务标准发放。第十条附则如果被降职的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