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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北大区淄博中央公园住宅物业服务中心住宅项目特殊场所安全管理作业指引制度主责部门部门名称会签部门部门名称最终审批单位或审批人单位名称或审批人发文单位部门名称版本记录制度编号版本号发布日期修订内容HB-ZBZYGY-ZY-2017-101.0年/月/日无1 .编制目的为了规范淄博中央公园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殊场所管理,保障特殊场所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特编制本规定,特制定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华润置地淄博中央公园所辖住宅物业的特殊场所安全管理工作。3 .职责分工3.1 秩序组:负责对特殊场所进行日常巡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责任方整改。3.2 工程组:负责对自营的特殊场
2、所进行日常维护。4 .工作要求4.1 特殊场所范围特殊场所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场所,如会所(包括外包经营的会所)、游泳场所、员工食堂、运动场所(如儿童游乐场、球场等)等。4.2 通用安全管理要求4.2.1特殊场所系对外经营场所,物业服务中心或承包单位除须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取得相应营业范围的经营许可证,定期复审,确保在有效期内,如:4.2.1.1餐饮场所(含员工食堂)应取得相应的餐饮服务许可证;4.2.1.2游泳场所应取得游泳场所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游泳场所备案证。4.2.2特殊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证,具体如下:4.2.2.1餐饮场所及
3、游泳场所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参加工作;证;4.2.2.3游泳场所及运动场所的教练员,应取得相应的指导员资格证。4.2.3特殊场所为外包的,服务中心须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证照进行严格审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安全交底。对于须开办后才能办理相应资质证照的,服务中心应监督办理,经营场所及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证照,不得准予对外经营。4.2.4特殊场所为物业服务管理的经营场所,如会所、游泳池、菜市场等,物业服务中心应对其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和备案,并与其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4.2.5特殊场所开放营业各阶段,物业服务中心对其营
4、业前的准备工作和营业中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完成,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准予开放营业,检查应保存相应的检查记录。营业前的专项安全检查至少1次,营业过程中的专项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4.2.6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特殊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4.2.6.1由服务中心自行经营或对外招商承包经营的场所,服务中心应每月至少1次对场所秩序、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设备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4.2.6.2物业服务中心应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特殊场所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包括:设置巡逻点并按照巡逻要求定时巡逻签到,进行防火巡查4.2.6.3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立
5、即要求整改,发现安全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要求经营场所负责人签收,并跟踪关闭。4. 2.7物业服务中心对特殊场所的危险源进行梳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治,对存在安全风险的部位张贴安全警示标识。4.3特殊场所分类安全管理要点1. 3.1会所(餐饮类)与员工食堂4. 3.1.1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5. 3.1.2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6. 3.1.3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
6、食品。7. 3.1.4原材料应做到取材绿色、新鲜、有机,后厨保持干净、卫生,并对每餐板菜取样保存和登记工作,防止食物中毒。8. 3.1.5建立专门的库房存放物料,实行“三隔离”,熟与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9. 3.1.6食品入库后应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过期食品应及时处理,出库时要做到“先进先出”,并对出入库物资进行登记。10. 3.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11. 3.1.8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严禁持菜
7、刀等利器嬉戏打闹,不得在厨房吸烟。12. 3.1.9厨房应设置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制作区。13. 3.1.10现场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如确需增加照明设施和大功率的电磁炉,应由专业电工操作人员规定安装使用。14. 3.1.11厨房及用餐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灭火毯,并屋顶安装有烟感报警和喷淋装置,厨房应安装有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禁止随意拆除和遮挡。夜间经营的,应设置应急照明。15. 3.1.12餐厅或食堂用餐区在摆放餐桌时,应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通道及餐厅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堵塞。16. 3.1.13当日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所有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和电源后,在确保
8、无异常情况后锁好门、关好窗。厨房内燃气管道中的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以防泄漏。如发现泄漏时,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开窗通风,并严禁明火或启动电源开关。17. .1.14厨房禁止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使用天然气和厨房电器,保持厨房通风,防止天然气泄漏引发厨房火灾或爆炸。18. 3.1.15刀具操作时应注意力集中,防止切割手指;刀具应放置在刀架上并防止刀具掉落,不得放置在橱柜或抽屉内,以免误伤;不得以刀具代替开瓶器;破损的玻璃器皿及陶瓷器皿或迟钝的刀具,不得勉强使用。4.3.2游泳场所4.3.2.1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各类游泳池、游泳馆
9、、游乐嬉水池等。4.3.2.2原则上,服务中心或承包单位不得对游泳场进行改扩建,如游泳场所确需扩建、改建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中制定的游泳场所的标准。4.3.2.3游泳场所应符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安全管理要求。4.3.2.4向公众开放游泳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开放前10个工作日内持法人资格证明、安全责任人名单、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开办游泳场所的名称、地址到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4.3.2.5游泳场所开放期间,应提供以下安全保障工作:1) 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肝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疔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m
10、2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 5mO2) 游泳池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救生器材。3) 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4) 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名;并按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并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水上救生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救护资格,在游泳池开放期间统一着装。5) 3.2.6游泳场所举办各种游泳培训班,教练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每25人须配备2人以上教练员;游泳培训时间内,教练员须负责救护。4.3.2.7
11、在泳池入口显眼处张贴游泳人员须知,禁止酒后、空腹及饭后游泳等,对患有传染病、心脏病、癫痫病等疾病的禁止进行游泳活动。4.3.2.8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立即报告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负责人指定专人报告,同时必须立即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溺水死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体育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3.2.9游泳池营运期间,每日闭馆前,应对游泳场所各处进行全面清场和检查工作,防止人员无故逗留、玩耍,对泳池区域安全锁闭。4.3.2.10游泳场所停止对外经营后,游泳场所所在物业服务中心应监督经营单位对现场进行清场和撤离,并将泳池内排放
12、清洗干净,泳池内的水位最高不得高于0.5mo4.3.3运动会所及其他运动场所4.3.3.1在运动场所入口等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和场地、器材和设备的使用说明,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器材和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识。4.3.3.2室内运动场所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保证正常有效使用。4.3.3.3安全出口应保持随时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如晚间经营的室内运动场所应配置有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识。4.3.3.4运动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服务中心应与举办方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4.3.3.5服务中心应每月不少于1次对运动场所内是设备、器材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经营单位负责每日进行巡查,发现设备器材故障或破损及时修复,在未修复前停止使用,张贴警示标识予以告知。4.3.3.6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每日不定时地对运动场所内人员安全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规使用设备器材或进行危险行为时,立即制止。4.3.3.7室内运动场所及其他特殊的运动场所,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进入。5.附则5.1 本制度由淄博中央公园物业服务中心EHS工作小组负责解释。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