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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法与价格形式建设工程价款,是指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发包人依约应当支付承包人的金额。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根据完成的施工任务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是承包人最主要的合同权利。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并成讼的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大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计价方法和价格形式。计价方法是指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根据一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价款的方法,建设工程的价格形式是指由于建设工程价格确定的不同方式而形成的价格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价格形式和计价方法
2、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Jyo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法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工程定额计价,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定额计价根据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所作的定义,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主管部门应
3、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各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闲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定额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根据各行业和各地的实际情况统一编制,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建设工程定额更多地体现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计价进行的指导,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不具有强
4、制性,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选择定额标准计价,也可以选择其他计价方法。定额计价的方法和程序,按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步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直接确定直接工程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加上材料调差系数和适当地不可预见费,汇总即为工程造价或标底。(1)基本构造要素(假定建筑=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力勺直接工程费单价公式。人工费二E(人工日数量X人工日工资标准);材料费=(材料用量X材料预算价格);机械使用费二E(机械台班用量X台班单价)。(2)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假定建筑产品工程量直接工程费单价)+措施费。(3)单位工程概预
5、算造价二单位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4)单位工程概算造价=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设备、器具购置费用。(5)建设项目全部工程概算造价=单位工程概算造价+预备费+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工程量清单计价为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原建设部于2003年2月17日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GB50500-2003)z推广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后又于2012年12月25日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该规范现行有效。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
6、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
7、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1)分部分项工程费二E分部分项工程量X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组成,并考虑风险费。(2)措施项目费二W各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分为通用项目、建筑工程措施项目、安装工程措施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措施项目和市政工程措施项目,每期措施项目费均为合计价,其构成与分部分项工程单位构成类似。(3)其他项目费=招标人部分金额+投标人部分金额。(4)单位工程报价二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5)单项工程报价二E单位工程
8、报价。(6)建设项目总报价=W单项工程报价。(三)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区别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两种计价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L计价依据不同。定额计价是按政府指导价计算工程价款,而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属于市场定价。在定额计价模式下,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定额体系表,计算工程价款时,先计算工程量,再套定额体系表计算出直接费,加上其他费用、利润、税金得出工程价款的数额。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计价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确定工程价款。2.工程价款组成不同。定额计价中的单价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单价则包括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
9、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和税金。3,工程价款编制单位不同。定额计价由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分别按图纸计算编制,人材机消耗量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材机单价则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工程量清单计价则由招标单位统一编制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4合同价格调整方式不同。定额计价合同价格的调整主要有:变更签证、定额解释和政策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合同价调整方式主要是索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一旦确定,工程价款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的单价计算,综合单价相对固定,不能随意调整。二、建
10、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格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1999年版示范文本)规定的三种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表述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带来以下问题:(1)带有固定字眼的价格,容易造成价格绝对固定、永远固定的理解;(2)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最终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3)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永远不可调整,因此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当然不宜将可调合同价格作为相对应的一类合同价格形式单列;(4)成本加酬金的价格形式在工程实践中非常少见,因此单列一类意义不大;(5)采用定额计价形
11、式的施工合同还是比较常见的,因此在分类上将成本加酬金与定额计价等合同类型列入其他价格形式合同比较好。基于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年版示范文本,已失效)将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三类,即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2017年版示范文本继续沿用2013年版示范文本规定的合同价格形式,其中第12.1款合同价格形式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12、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ILI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二)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2017年版示范文本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三)其他价格形
13、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格计算和确定方法。例如,成本加酬金的价格形式,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根据工程的不同情况选择合同价格形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7.1.3项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程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14、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确定现实中,一些规模较小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订立的合同中未约定工程价款,一些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以及签订时间的先后
15、。这些情形中,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如何确定,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工程定额计算工程价款,如此更符合当地或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平均成本惯例。观点二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地市场价所定工程造价,定额造价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和造价水平。笔者认为,在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计算工程价款。理由如下三点:L以市场价计算工程价款更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
16、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守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但在通常情况下工程价款难以通过合同其他条款或双方的交易习惯确定,需要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即价款不明确的,除依法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以外,按照同类产品、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 .建设工程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按定额计价,也可以约定其他的计价方法。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