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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办法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1)721号)、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则。第二条“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
2、的规定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第三条以下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交通运输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项目,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含)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含)以上的施工项目及500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承包项目;(三)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四)其他使用“评定分离”模式的项目,招标人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
3、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第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初步评审。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文件。第七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3家、不超过5家的投标人为定标
4、候选人,具体办法和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第八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3人及以上考察小组,对所有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出具的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本单位人员不足的,可从上级单位或下属单位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有特别要求的,也可邀请与投标人无厉
5、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委托原评标委员会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招标人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十条考察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含项目考察期),组织定标委员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定标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二条定标方法采用直接票决法、逐轮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等,具体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
6、立行使投票权。1、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候选人。若定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因并列无法确定第1名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2、逐轮票决法。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定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票数最少定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3、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第十三条定标因素内容。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因素及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
7、明确。定标因素原则上不少于3个,其中应包含价格、信用评价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等因素。(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设备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二)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价、荣誉、规模、资质等级、过往业绩、本地化服务能力等。(三)团队因素: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四)方案因素: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五)性能因素:主要包括设备和材料的技术参数、性能以及备品备件完善程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技术水平等。(六)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七)招标人的考察报
8、告。(A)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因素。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在定标会议上结合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逐一介绍定标候选人的企业实力、荣誉、过往业绩履约及信用记录等情况,也可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结论、提醒注意事项等。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定标专家提问。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情况予以公示。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之一,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招标人对项目的定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应在招标前将定标方案等纳入“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第十七条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报告、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等均由招标人统一密封保存。第十八条本操作规则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办法操作规则(试行)(马公管(2021)7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