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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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标准化管理和实施标准化项目的专项经费。第三条标准化资金列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由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一)标准化资金重点用于实施标准化战略中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二)市财政局负责标准化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与下达。(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标准化资金预算的编制

2、和执行,负责制定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标准化项目和管理资金具体数额的确定,对标准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第四条标准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一)省、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S)国家、省级和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四)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建设、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五)开展标准化研究;(六)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实施监督与评价、重要标准比对分析、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馆藏、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TBT)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

3、项以下统称“标准化项目”。第五条标准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规范。按照规定的内容,科学合理安排经费,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各类标准化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重点突出。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重点用于支持标准的制定、标准实施监督、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三)公开透明。标准化资金管理和使用要真实、客观、公正,阳光运作,依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四)绩效管理。标准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责问效机制。第二章标准化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第六条标准化资金补助对象: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主导或参与国际、国

4、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国家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承担单位;省、级标准化研究项目,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等承担单位。第七条标准化资金补助标准:(一)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对主导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经费补助。(二)国家标准化示范乡镇(村)、农业农村标准化示范乡镇(村)和国家工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3万元;国家农业农村标准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标准化服务业、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

5、每项补助不超过3万元;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2万元。(S)级工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万元,分两年补助;级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万元,分三年补助。(四)对承担国家和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单位、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视情况给予经费补助。(五)重要标准比对分析、标准实施监督、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和标准化研究等经费按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第三章标准化项目管理第八条标准化项目立项应当紧紧围绕经济发展战略,以“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为牵引,以永济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为重点,统一规划,有序进行。第九条国家级、省级、

6、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申报。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标准化项目的管理,经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申报或上级立项批准的标准化项目予以安排标准化资金。第四章标准化资金预算和使用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年度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并申报标准化资金年度预算。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局每年按规定时限,统计汇总上一年度标准化项目完成情况和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标准化资金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列入市市场监管局下一年度预算。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标准化项目实施或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进度,按预算执行和财务制度

7、要求分期申请支付使用。第五章标准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标准化资金应与标准化工作经费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化项目任务要求,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使用资金。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标准化资金的专项核算,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保障资金安全。第十六条标准化资金支出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标准化资金开支范围:标准化资金应围绕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合理使用,主要用于会议费、专家劳务费、培训费、师资费、设备购置或租赁费、差旅费、资料费、宣传推广费和其他支出等。具体工作包括:(一)标准的前期论证

8、及预研;(二)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S)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四)标准样品的制作;(五)标准的技术审查;(六)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七)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A)标准复审;(九)标准的实施、评估和评价;(十)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十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审核、评估;(十二)标准化会议、培训;(十三)与标准化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师资费等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标准化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果项目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立项申报程序进行报批,并相应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第二十条标准化项

9、目被撤销或中止的,后续标准化资金终止发放。第六章标准化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二十一条标准化资金应规范、有效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第二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局对标准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标准化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建立完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预算编制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标准化工作实际需求,编制预算绩效计划,设定绩效目标。第二十四条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按照市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要求,对标准化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标准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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