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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生育社会保障第一节 生育社会保障概述n一、生育社会保障的含义与特征n(一)生育社会保障的含义n生育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法律规定,对女性怀孕生育期间的生育责任承担者提供健康、经济和职业保障的社会制度。n生育社会保险是生育社会保障的核心。n(二)生育保障的特征n1、从对象上来看:对象是以女性为主n2、从时间上来看:产前和产后都可享受的原则n3、生育休假需要脱离工作岗位,与就业保障类似。n4、从内容上看:与疾病保险内容紧密相连n二、生育社会保障的作用n1、有利于分散生育行为给女职工的职业生涯带来的风险n2、有利于保证女性劳动力的身体健康,为其正常工作创造条件n3
2、、有利于社会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和人口素质的提高n4、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新加坡的婴儿花红新加坡的婴儿花红n新加坡的婴儿花红,在一个家庭里出生的第二个孩子将在他出生那年以及接下来的5年内享受政府提供的总值3000新元(约折合15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与此同时,如果孩子的父母也在这个银行户头里给孩子存入款项的话,政府将另外存入一笔对等的金额,顶限是1000新元。如果第三个孩子出生,那他(她)每年将获得的“花红”是1000新元。n总值是6000新元。获得政府对等数额顶限是2000新元。n延长产假。孩子必须是排行第二或第三的新加坡公民,不能是私生子或领养的孩子,父母必须是合法夫妻。只要孩子登记为新加
3、坡公民,即使他们在国外出生也同样有资格领取婴儿花红。n案例:n王女士于200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她的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近两个月的身孕。她向公司说明了此事。n没想到,2003年10月,公司以进行职务调整为名,通知王女士要将她降为一般文员,月工资也降低到1200元。王女士表示,以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验,不能接受这样的安排。她还表示,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在迫使其自动离职。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调整岗位的原因是王女士在过去半年内工作表现未能满足公司的要求,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n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
4、商无果。她认为,自己被降职是因为公司对怀孕女职工的歧视,被解雇更是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裁决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三个月通知,依法应给予王女士经济赔偿。n公司接到仲裁结果之后,立即向福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该公司诉称,王女士进入公司之时,对公司隐瞒了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而根据公司不成文的人事惯例,孕期的女性是不可能被录用的。据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称,王女士当时还表示,自己在三年之内不会考虑怀孕。公司据此认为,王女士主观上存在欺瞒的恶意,公司可以据此将其解雇。n对此,王女士说自己初入公司时,尚未发现怀孕,所以主观存在恶意的说法是说不通的。n福田区法院审
5、理后认为,该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王女士若在雇佣期内怀孕要将其解雇。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为止。法院判决该公司依法应按王女士的主管工资待遇,支付王女士孕期、哺乳期的工资总计2.24万元。第二节 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构造n一、生育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n一般是指女性工资劳动者,有的国家还包括劳动者的配偶。二、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n(1)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者必须在生育之前尽参保义务,即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主要以德、美、巴西等为主,一般包含以医疗保险项目内。n(2)实行
6、雇主责任制国家。这类国家的生育费用由雇主或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不要求有缴费记录。如前苏联、马耳他、利比亚。n(3)实行福利制度的国家。这些国家不以是否参保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只要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的妇女,一般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n我国88年前实行雇主负责制,88年后向社会保险制过度n三、生育社会保险待遇n(1)生育医疗服务。为孕妇提供孕期、分娩和产后所需的各种检查、咨询、助产、住院、护理、医药等一系列保健服务。n(2)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中断工资收入时按国家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一种保险待遇。国际上又称为生育现金补助。
7、n(3)产假:为了妇女怀孕、生育和产后照顾婴儿而设立的休假。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难产、多胞胎还可延长。n(4)育儿假和育儿津贴:又称“母亲工资”或“父亲工资”,其标准低于生育津贴。它是规定婴儿的母亲或父亲可以在休满产假后增加一段休假照顾婴儿,育儿假期从6个月到3年不等。实行的国家不多。第三节 我国的生育社会保障的发展n一、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n(一)建立阶段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n产假工资、产假、生育补助费n生育待遇的规定: n (1)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n (2)女工人与女职员小产,怀孕在三个月以内者,给假十五日;在三个月以
8、上不满七个月者,给假三十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n (3)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的配偶生育时,由劳动保障基金项下付给生育补助费,其数额为五市尺红布。n(二)调整阶段 1953年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规定的通知n范围从企业扩大到机关事业n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4天n生育补助费4元,双胞胎以上,对每个小孩子给予支付8元一次性的生育补助金n二、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障制度n(一)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二)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n对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实现生育保险社会化作出了规定:n(1)生育保育费实行社会统筹。n(2)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企业
9、按照职工总工资的比例(不过1%)缴费,职工不缴费。n(3)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次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和产后引发疾病的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2005年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n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n第十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n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n(一)生育津贴; n(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n(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n(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n第十三条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
10、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n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n(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n(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n(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n第十五条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n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n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n案例:n去年9月份王小姐入职,跟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7月,发现怀孕打算留下这个孩子,但是公司因为她没有结婚,未婚先孕,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同意给她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