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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股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核,是指相关股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四条保密审核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
2、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第五条保密审核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和财政部确定的国家秘密范围。审核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第六条成立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七条相关股室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报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再由局办公室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第八条经审核,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
3、息,不应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县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第九条经审核,确定属于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第十条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责任股室同时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由相关部门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审核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财政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保密审核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审核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二)保密审核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S)保密审核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四)保密审核承办人的签名、日期;(五)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六)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保密审核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第十三条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泄密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