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惠州市区中心区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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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低惠州市区(中心区)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方案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490号)、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燃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我市配气价格管理,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降低惠州市区(中心区)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方案。一、基本情况近年来,惠州市城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不断加快管网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截至2018年1

2、2月底,已铺设城市地下管网1773公里,其中主干管653公里,庭院管1120公里。供气管网东至惠城区横沥镇、西至博罗县石湾镇、南至惠城区三栋镇和仲恺区沥林镇、北至博罗县杨侨镇,基本覆盖惠州市惠城区、仲恺区、博罗县、惠东巽寮湾各大片区;管道燃气报装用户49.7万户,已通气点火27.4万户,覆盖人口超过100万人。2018年底,市区(中心区,指惠城区和仲恺区,下同)全年管道天然气销售有效供气量8438.67万立方米,其中:居民用户3375.47万立方米,非居民用户5063.20万立方米,实现销售收入3.14亿元。本次降低气价听证方案仅是下调居民用户计量气价。2016年起,市区(中心区)居民管道天然

3、气实行阶梯价格。目前,市区(中心区)居民用气价格为:第一阶3.82元/立方米、第二阶4.21元/立方米、第三阶5.00元/立方米。二、降低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方案的理由和依据(一)主要理由1、国家和省有关管道燃气价格改革政策发生变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道燃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积极推动管道燃气价格改革。一方面国家要求独立核定配气价格。要全面建立“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理清供气环节,努力降低配气成本。另一方面,省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去年印发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管道燃气的价格管理形式、分类、销售价格和配气价格的

4、调整制定等要求。我市现行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现状与国家和省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按新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推进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2、动态管理管道燃气价格工作的需要。市区居民气价在2016年制定实施阶梯价格以来,经营企业供气成本、各类用户用气量已发生变化,同时近年购气成本呈下降趋势,按动态管理的工作要求,需启动价格调整工作。(-)主要依据本次价格调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省发改委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

5、20182490号)、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燃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三、降低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核定配气价格方案拟定两个方案:方案一按准许收益率6%计,配气价格(含税)0.98元/立方米;方案二按准许收益率4%计,配气价格(含税)0.92元/立方米。1、配气价格的含义及管理原则。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

6、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2、拟定配气价格的核定原则及计算公式。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通过核定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再除以年度配送气量确定配气价格,配气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配气价格(含税、含利润)二【准许成本+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税金-其他业务收支净值】/年度配气量3、成本测算情况。根据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度管道燃气的成本监审报告的结论,我市市区(中心区)2018年度配气成本构成具体如下:项目成本核定数(万元)准

7、许成本7335.11有效资产15278.79其他业务收支净值1090.88有效供气量8438.67万立方米4、配气价格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促进能源节约利用等原则,现分别按6%和4%拟定以下两个方案:项目方案一方案二6%准许收益率4%准许收益率准许成本0.870.87准许收益0.110.07税金0.050.03其他业务收支净额0.130.13配气价格(不含增值税)0.900.85配气价格(含9%增值税)0.980.92(注:相关数据说明详见附件)(二)降低销售价格方案拟定两个方案:方案一为每立方米3.61元,比现行价

8、格降0.21元;方案二为每立方米3.55元,比现行价格降0.27元。1、销售价格的含义及管理原则。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分为居民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销售价格。居民销售价格是指城乡居民住宅用气价格。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两部分构成,其中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2、降低销售价格的具体方案。以2018年度购进气源含税平均价格2.63元/立方米为基础,按照不同的准许收益率拟定不同配气价格,制定如下降低居民销售价格方案。单位:元/立方米项目方案一方案二6%准许收益率4%准许收益率气源价格2.632.63居民配气价格0.9

9、80.92居民销售价格3.613.55下调价格(以2019年4月1日实行的居民第一阶梯价格3.82为例)0.210.27四、影响分析上述居民用气降价方案,居民每方气将降低0.210.27元。如以2018年居民用气量测算,市区居民年度可减少支出709911万元。五、相关配套措施(一)继续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按关于惠州市区(中心区)居民规定天燃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5188号)的规定继续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降价方案通过后,每一阶梯将同时下降。(二)不再另行实行价格优惠政策。鉴于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71号)已宣布失效,考虑到

10、近年来,我市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已统筹兼顾了低保对象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在目前市政府没有出台新的低保对象优待政策计划情况下,本次燃气价格调整后,对市区使用管道天燃气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对象家庭,不再另行实行价格优惠。(三)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适用范围。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规定,居民销售价格是指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四)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对燃气企业

11、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动态调整。(五)建立和完善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实行联动调整机制。鉴于气源价格是销售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受市场价格影响较大,原则上每年对气源价格进行测算,并以2018年气源平均购进价格(2.63元/立方米)为基期,当报告期一周年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上下浮动工5%时,燃气经营企业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对报告期的价格进行调整。当报告期一周年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下浮工5%时,若企业不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下调价格的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进货价格的下浮情况调整价格

12、。(六)价格调整保持相对稳定。不论是配气价格或销售价与气源价实行联动的调整,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六、执行时间降价方案的执行时间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报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1、相关情况说明2、主要政策依据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5月8日相关情况说明一、管道天然气价格构成市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自2008年起实行两部制价格。两部制气价是指由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两部分组成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容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固定资产成本,由管道燃气公司的气站、主干管网的折旧费和小区庭院管网的更新费用构成;计量气价用于补

13、偿供气的运营成本费用,由经营企业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其中又分为居民用户计量气价和其他用户(非居民)计量气价。二、相关数据说明1、准许成本按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审核的2018年最新运行维护费6943.35万元加上折旧及摊销费用391.76万元,共计7335.11万元核定。2、有效资产为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由于我市目前仍实施两部制气价,本次价格核定不含管网和气站折旧摊销,固定资产净值不含主干管网、庭院管和气站资产净值,核定后有效资产金额为15278.79万元。3、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在不超过7%,根据

14、经营企业的发展状况、成本变化以及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4、税金按国家规定标准核算,包括企业所得税25%;增值税9%、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共12%o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国家规定在增值税额的基础上计征。5、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配套设施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核减庭院管虚增其他业务工程安装收入部分后,按1090.88万元核定。6、年度配气量按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审核后的2018年度有效供气量8438.67万方核定。主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略);2、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4、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燃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5、省发改委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490号);6、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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