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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市场规制法考情分析本章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投标法。本章一般不会出到案例分析题,每年考试分值在10分左右。本章比较贴近生活,同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考试难度不大,都是对法律规定的直接考察;但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着重加强理解记忆重要考点中的知识点。重要考点1、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2、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5、消费者的权利6、经营者的义务及责任承担7、强制招标的范围8、招标代理人,招标文件9、联合体招标重点、难点讲解第一节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
2、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我国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二、反垄断机构设置(1)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2)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宜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三、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卡特尔),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3、。1、禁止具有姬天祭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I)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2、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1)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获得豁免: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4、;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2)除上述条件外,经营者同时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仝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西仝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
5、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2、符合上述情形,但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或者被推定具仃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题: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五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
6、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答案:ABD解析: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该条可以直接得出
7、,本题应选ABD。五、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1、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2、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8、;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3、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行为(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白
9、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4)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
10、垄断行为。(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七、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八、反垄断法适用除外(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
11、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九、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不正当竞争行为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12、示。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13、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5、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
14、:(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搭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7、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8、诋毁商誉的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9、不正当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10、具有特殊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
15、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1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了解)产品是指除建设工程外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的两个要素:第一,必须是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产品。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二,必须是以销售为目的、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了解)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熟悉)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否则,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侵权后果的,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如果生产者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则可以免除瑕疵担保义务。(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