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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学装备处置制度一、医疗设备部做好医疗设备处置工作,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二、医疗设备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报废、调拨和捐赠等。三、报废医疗设备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医疗设备部办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提出申请报废。1 .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2 .超过使用寿命,基础件已严重损坏或性能低劣,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3 .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有关标准2096以上)、效率低下、经济效益差者。4 .机型已淘汰,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者。5 .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6 .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者。7 .计量检测或应用质量检测不合格应强制报废者。四、医院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疗设备,经批准后予以调拨处置。五、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经批准后我院可将医疗设备捐赠至具有资质的卫生机构。六、医院批准处置的医疗设备定期汇总,由财务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手续。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处置的医疗设备要及时做减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