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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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2、”)是指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科研计划项目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经费,主要包括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突出重点,科学安排。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科学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

3、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对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

4、由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本办法主要规范市级财政资金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专项经费。第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第七条专项经费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资金,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

5、接费用两部分。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合理安排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本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

6、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等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间接

7、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第三章项目预算管理第十一条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第十二条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直接费用预算科

8、目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预算科目。精简费用测算说明,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项目(课题)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第十三条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对软件开发、软科学研究、基础研究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其他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40%o第十四条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

9、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第十五条优化评审流程。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项目指南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定额方式资助项目和其他按有关规定可不参加预算评审及论证的项目,可不再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估评审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

10、范围,承担单位只需填写项目任务书,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支持承担战略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探索“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第十七条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主管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第十八条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

11、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在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要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向项目单位拨付首笔项目经费。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第二十条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涉及调整或调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调整、课题间专项经费预算调剂、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等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

12、。(二)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承担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后,由承担单位自主决策。(三)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四)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五)项目自筹经费总额不变,不同课题单位之间自筹经费预算调剂的,由承担单位自主决策。第二十一条在研项目年度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

13、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停拨项目经费、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确认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第四章综合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期满后,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账目与资产清理,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第二十三条简化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及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立项向重结果转变,针对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

14、果运用,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和科研成果转化、落地等情况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期满后,专项经费资助在IO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结题财务审计。专项经费资助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由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抽查。结题财务审计报告和决算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

15、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第二十六条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核定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课题完成目标任务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但课题未完成目标任务,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尾款不再拨付。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项目下所有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项目尾款不再拨付。第二十七

16、条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第二十九条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管理工作应按以下规定实施:(一)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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