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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目 录单位职工缴费个体人员缴费离休人员缴费农民工缴费城镇居民缴费单位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 (1)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高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300%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
2、平均工资的5缴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60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大额救助保险缴费标准:参保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标准筹集。对于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年初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扣除50,个人缴纳50;退休人员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全额扣除。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由个人缴纳。需个人缴纳的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风险储备金 对于新参保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较高的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时,须收取一次性风险储备金。退休人数占在职职工2030含30的部分,按每人1000元缴
3、纳,3040含40的部分,按每人1500元缴纳;4050含50的部分,按每人2000元缴纳;50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缴纳。 国有(集体)企业破产关闭前退休人员参保缴费国有(集体)企业破产关闭前退休人员参保缴费 u 1、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按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计算10年,从破产清算资金中一次性缴纳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u 2、破产企业破产终结后,破产资金预留不足或确无资产预留的,经市及区县、高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1)破产企业预留资金数额人均不足5000元或确无资产预留的,财政补足至人均5000元,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住院医
4、疗保险待遇。 (2)破产企业预留资金数额人均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财政补足至人均10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承担13000元;预留资金数额人均在10000元以上不足23000元的,医疗保险基金补足至人均23000元,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关闭(解散)企业的退休人员可单独参加医疗保险,每人一次性缴纳5000元参加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资金由关闭(解散)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筹集。 u 3、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可按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困难企业参保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且足额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风险储备金、最低缴费年限等相关费用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在岗工资总额的5
5、、4%、3%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原标准的100、90、80。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在岗工资总额的4%、3%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原标准的90、80。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缴费 u1、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足额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风险储备金、最低缴费年限等相关费用或虽未足额缴纳但已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的困难企业,经职代会同意,可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5%、4、3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在职职工享受待遇分别为统筹基金原支
6、付医疗费用标准的100、90、80。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u2、已参加我市住院医疗保险且足额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风险储备金、最低缴费年限等相关费用或虽未足额缴纳但已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的困难企业,经职代会同意,可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4、3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在职职工享受待遇分别为统筹基金原支付医疗费用标准的90、80。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离休人员缴费标准离休人员缴费标准 离休人员2001年缴费标准6000元由单位年初一次性缴纳,以后每年按12比例递增。2008年缴费标准为13265元。 农
7、民工缴费标准农民工缴费标准 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1.7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3划入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农民工个人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大额救助保险费。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办理u 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每月、季度或年度首月10日前缴费。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按上年度执行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为职工一次性预缴,待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予以补足。u 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从每年4月1日12月31日进行缴费。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个体劳动者可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向医疗
8、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其中,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应在住院前以上年度执行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5%的比例,预缴大额医疗救助费,待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予以补足。u 缴费地点:企业单位、个体、农民工仍按原参保关系在对应的原市、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处缴费;机关事业单位按原参保关系在对应的原市、区(县)机关养老保险处缴费。 城镇居民缴费u 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老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100元;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60元。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城镇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
9、费按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180元标准筹集。u 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部分)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标准筹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办理1、缴费地点:城镇居民根据户口所在地参加本区县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由学校统一收缴,城镇居民在所在社区办理缴费手续。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征收,到市医保处缴费。2、缴费时间:已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于1月31日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2009年1月1日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须从2007年10月开始补缴,政府负担部分,也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