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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进展和思考改革开放40年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在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精心组织下,在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的积极努力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人大代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亮点频仍,成就斐然,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国家其他各项事业的健康进行,作出了重大贡献。一、人大代表工作经历的四个发展阶段(-)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重新制定等开启代表工作恢复和探索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19
2、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重新制定,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制定,以及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两次修改等,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也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努力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人大代表工作有了空前进展。这一阶段,代表工作的理论探讨比较活跃、实践探索比较稳妥,内容不断丰富、方式不断扩展,人大代表作用开始增强。(Zl)1992年代表法制定开启
3、代表工作总结和规范阶段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总结了此前开展代表工作积累的成熟经验和做法,根据实践的需要,系统地从法律上专门规定了规范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使代表工作更加直接有法可依。此后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代表的选举和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活动提供了更多法律保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的代表工作规范性文件。这一阶段,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做好代表工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总结和规范,代表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三)2005年中央9号文件出台开启代表工作加强和提高阶段十届
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往届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代表工作,从2004年起就在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和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尝试新的探索。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即当年的9号文件,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代表工作面临的一系列新情况的处理、新问题的解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不断提升代表工作水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同意并由办公厅印发了多个配套性相关工作文件。2010年10月代表法、2004年10月和2010年3月选举法、2004年10月地方组织法、2009年4月全国人大
5、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他有关法律的制定,为加强和保证代表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一些机关、组织,也都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制定或者完善了相关的代表工作制度。这一阶段,建立健全支持、规范、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增强代表工作实效,逐步成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共识。(四)2012年党的十八大开启代表工作与时俱进、重大成就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大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有许多亮点,全社会更加注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党的十八届三
6、中全会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要求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即当年的18号文件,也从几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人大代表工作的要求。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修改,为在新形势下开展代表工作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保障。2016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即当年的3号文件,又对人大代表的选举和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等提出明确
7、要求。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要求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栗战书委员长关于新时代的人大代表工作又有新的提法和要求。这一阶段,人大代表工作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深化和拓展,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特别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会议期间的代表工作进一步加强,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进一步活跃,代表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取得重大进展。二、人大代表工作几个方面的突出进展(一)代表选举科学规范风清气正19
8、79年7月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县级的人大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重新制定的选举法,对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有一系列改革和发展,包括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县级,代表的等额选举改为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差额选举,明确各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代表两个渠道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选举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此后,选举法又先后进行了六次修正,使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更加民主、科学、有效,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更加简便、易行、规范。特别是2010年3月对选举法的修改,根据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明确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使代表选举更好
9、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每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有关代表名额的确定、分配和或者选举办法、方案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在法规或者制度上加强了对代表选举工作的主持、指导或者领导。自1979年以来,我国共依法进行了11次乡级、10次县级和8次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选举,成为我国人民民主的伟大成功实践。为了保证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这些年来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都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提出关于做好有关选举工作的意见,以中央或者当地党委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切实加强了党的领导。还加强了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工作的组织,有
10、关机构会同党的组织、宣传等部门出台有关方案,举办换届选举工作学习班,有的地方还组成换届选举工作联席会议,并做好换届选举的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近年来在党中央领导下,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辽宁拉票贿选案,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大大加强。最近这一次代表选举,强调三者有机统一和严明换届纪律,注重把好代表“入口关”、选举组织关和全过程监督关,确保了选举工作风清气正、选举结果人民满意。(二)代表履职依法依规求真务实一是提高代表审议工作的水平和效能。为了规范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审议工作,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代表法等法律作出了若干明确的规定,201
11、0年10月代表法修改时特别增加了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的内容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通过制定和完善议事规则或者办法等,不断加强审议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不断改进议事形式、规范审议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并完善表决制度来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普遍在人大会议前组织人大代表做好参加有关审议准备工作,在人大会议期间通过各种会议形式方便代表发表审议意见。贯彻落实2005年5月中央9号文件以来,特别强调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提高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水平和效能,提高审议工作的质量。大会主席团还督促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后,人大及其常
12、委会有关部门将代表的审议意见加以整理送交有关单位和部门,督促有关机关积极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并及时反馈。二是注意代表议案建议提出和办理质量。根据1982年12月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从1983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把代表提案制度改变为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制度,1986年12月地方组织法也作了相应修改。1989年4月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对全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及其办理作出详细规定,1992年4月的代表法明确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和处理要求。2005年5月中央9号文件及配套的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等工作文件,对代表
13、议案和建议的范围、提出、处理、检查督促等各个环节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2010年10月代表法的修改在法律上又作了若干具体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及时制定和完善代表议案、建议提出和处理的法规和相关制度、办法,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治保障。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引导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时,注意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建立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相结合,注意选题,认真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有关机关、组织这方面已有的规定和做法,利用好有关机关、组织特别是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服务保障。在人大会议上,调整大会日程为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大会秘
14、书处议案组的工作力量。在抓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质量的基础上,坚持把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作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环节,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进一步健全办理机制,改进办理方式,加强与提出议案或者建议代表的联系和沟通,采纳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内容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在议案办理中积极发挥代表议案在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中的作用,与制定和完善人大有关工作规划和计划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积极探索办理代表建议的新举措,对会议期间代表建议综合分析、统一交办,会同“一府两院”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责任制,形成办理合力,共同推动解决问题,还确定若干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由有关
15、方面督办。近十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还安排听取和审议有关方面代表建议处理情况的报告,黑龙江、广东、江西等地还开展对这项工作的第三方评估或者检查督促活动等。三是注重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的实效。代表视察制度始于1955年8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先后于1985年12月发出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1987年7月发出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意见,改进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地方人大也对这项工作制度加以效仿。1992年4月的代表法明确把代表视察作为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规定下来,2015
16、年8月的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修改明确了乡镇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视察活动。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代表集中视察工作方面有计划、有组织、有督促、有落实。确定视察的题目、内容、方式方法、时间等都注意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选择被视察、调研单位兼顾不同类型,便于代表全面、客观地了解真实情况。视察期间,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进行实地考察,掌握经济社会发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第一手资料,为参加大会审议、提出议案和建议作准备。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活动也得到引导,健康开展。代表专题调研是在2005年5月中央9号文件和2010年10月修改后的代表法中明确规定的,2015年8月代表法修改时又扩大到乡镇人大代表。专题调研一般安排在年中,主要与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相结合。为增强专题调研的实效,不少地方扩大时间跨度、选题范围,并注意规范活动方式,调研之前精心拟定调研题目和调研方案,调研过程中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调研后还提出有情况、有问题、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其中有的调研成果在代表议案和建议中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