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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XX省信息化促进条例XX省公共数据条例XX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此办法。第二条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评价程序等内容和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含土建工程中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向社会购买的信息化服务。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计算机
2、、通讯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等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购买服务或运行维护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信息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基础网络系统、视频监控、感知设备、自动控制、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相关硬件设备和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括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括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四)其他需纳入
3、管理的信息化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分为较小项目、一般项目、较大项目。(一)较小项目:指投资预算额度低于30万元的项目。(二)一般项目:指投资预算额度30万(含)至200万元的项目。(三)较大项目:指投资预算额度高于200万(含)元的项目。第五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要充分利用全县已有的信息化基础,必须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方针。第六条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是本行政区域信息化项目统筹指导协调部门,负责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以及技术审查工作。改革、财政、网信、发改、公安、保密、
4、审计、公共资源交易、档案、机关事务保障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并报送至XX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第八条各部门编制的部门(系统)信息化规划应符合县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送至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第九条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购买、使用国产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第十条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相应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建单位进行建设。第二章项目申报、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前要先行与“全省数字化改革项目库进行比对,凡是省、市统建和
5、推出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得再重复建设,项目报批前原则上需书面征求上级条线主管部门意见。项目需满足下列要求:(一)有利于强化数字化治理、深化数字化改革和一体推进数字XX建设,符合省、市数字化改革顶层设计。(二)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所报建设项目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三)统筹考虑部门(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己建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整合归并同类项目。(四)信息安全建设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第十二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对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申报,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进
6、行梳理汇总,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协调中心等部门制定形成下一年度信息化实施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第十三条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将暂缓安排年度项目建设资金:(一)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的。(二)无明确文件依据拒绝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的或不符合数据共享要求的。(三)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的。(四)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已完成,无正当理由没有进行项目验收的。(五)在项目审计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第十四条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须对项目建设必要
7、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业务需求、建设内容等方面进行前期咨询设计,并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鼓励业务相关单位联合编制跨系统、跨部门的项目建设方案。第十五条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不得少于6年,项目施工周期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计划执行。第十六条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进行审查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审查相关规定如下:(一)对于较小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评审,并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审查。(二)对于一般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审查。(三)对于较大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协调中心及相关
8、单位,并邀请专家召开评审会,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后,报送至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审查。(四)评审专家从市县大数据管理机构共建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五)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出具的备案审查意见是办理资金审批等相关手续的依据。未在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第十七条国家、省、市有明确文件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协调中心及相关单位联审通过后,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建设。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八条较大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没有确定监理单位的较大项目原则上不得施工。第十九条从事监理活动的单
9、位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项目监理单位不得参与项目承建。第二十条项目业主单位应与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监理、评测等相关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一条从事项目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运行维护、工程监理、评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各项标准,确保建成后的项目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性。第二十二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日常管理工作,建好项目管理档案,在每月25日前向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第四章验收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稳
10、定试运行一个月后,可组织验收,并准备相关验收材料。第二十四条项目实行专家验收制,验收由业主组织。较小项目、一般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较大项目应当组织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专家小组应有3名(含)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审查批复文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履行等情况,以及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二十六条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
11、报告报送至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财政局。业主单位自行保管项目竣工文档。第五章项目绩效和运维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无偿共享公共数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合理共享要求。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抄送县财政局,作为支持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参照相关文件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对各项目单位的信息化项目随机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确出资人享有项目成果(指按照项目合同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源代码、专利、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著作
12、权、版权、发明权及其他成果权等),并履行版权登记职责。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方案中要体现运维需求,实施阶段要做好运维规划,运营阶段要做好运维管理。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项目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项目履行保修责任。第三十二条建成并投入正式运行的信息化项目,使用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及网络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计算机等终端购买、项目监理、项目评测、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估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所涉及各环节专家评审等相关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具体支付费用额度按财政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