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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县旅游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旅游综合服务能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20年修订)和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为实现县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制定旅游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为全县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第三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标准化工作的
2、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第四条旅游局是县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旅游标准化业务接受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宿、行、游、购、娱等旅游业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标准或团体标准的立项,指导企业或社会团体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县发改、经信、公安、民政、环保、交通、文广新、卫计、质监、
3、市场监管、环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旅游标准实施的监督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参与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条成立县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旅游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第十一条县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范围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为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及县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第十二条县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旅游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设
4、在县旅游局,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第十三条县旅游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县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日常工作,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第十四条县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负责审定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办法。(S)负责县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县旅游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四)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在全县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五)协调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工作。(六)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旅游企
5、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七)负责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工作。(A)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旅游标准化工作。第十五条县旅游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全县旅游业的实际,及时向县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建议。(二)分析研究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提出编制全县旅游业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议。(S)做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申报推荐工作。(四)做好旅游标准宣贯、培训、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五)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及时向县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六)做好全县旅
6、游标准化工作的区域交流与合作。(七)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申报。(A)每年组织召开两次以上办公室全体成员工作会议,并向县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九)做好推荐专家等业务工作。(十)完成县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标准的立项第十六条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域根据县人民政府赋予县旅游局的职责范围确定。对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为满足我县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第十七条标准立项计划的提出,应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为主要
7、依据。第十八条标准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县旅游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并在统一汇总、统筹协调后审议。第十九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第四章标准的制定第二十条县直相关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研究机构应当配合旅游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承担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
8、督第二十二条县旅游局全面负责旅游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旅游局应当在全县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的宣传、推广,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贯彻执行,应当提出实施计划,有关情况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旅游类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旅游产品,禁止生产、销售。第二十四条鼓励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执行推荐性旅游标准。第二十五条企业纳入广告宣传、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项目,应当向县旅游局或者县旅游局授权的技术机构申请有关质量、资质等认定。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认定证书的产品、设施及服务,如有不符合
9、旅游业相关标准、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认定结果。第二十七条县旅游局根据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有关技术机构负责质量、资格等认定工作。第二十八条旅游类标准的研制均属科技成果,县旅游局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可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第二十九条县旅游局对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条对不执行或违反有关旅游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旅游局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章予以处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六章工作经费第三十一条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一)对旅游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提供补助。(二)旅游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支出。(三)标准技术审查的会议开支和劳务开支。(四)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年会及相关活动开支。(五)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调研、科研、专题会议和交流等活动开支。第三十二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旅游标准化专项设施设备建设承担单位的专项拨付、奖励和补足的经费,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向县旅游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