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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校教育惩戒学生或家长申诉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和家长(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和教育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对教育惩戒申诉是指学生或家长(监护人)认为学校的行为、决定、处分或者教师、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惩戒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获得公正处理的行为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校全部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XX学校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对教育惩戒申诉处理委
2、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校党总支书记共同担任,执行主任委员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其他副校级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监护人)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德育处,全校各职能部门、年级组、教研组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对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作出处理结论。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第七条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或
3、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诉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为送达人出具申诉材料接收回执。第八条申诉受理的条件(一)书面申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二)书面申诉材料必须由申诉人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三)书面申诉材料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以及及其申诉的具体意见;(四)书面申诉材料必须签署申诉人的真实姓名、申诉日期,并加盖申诉人指印。(五)书面申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
4、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十一条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三条申诉复查结论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相关部门重新发文;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由相关部门重新发文。第十四条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第十五条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保持效力。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德育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