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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取及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申请人:XX事务所律师,系XX的辩护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申请事项:调取并准许复制被告人王XX涉嫌抢劫罪一案在侦查阶段被收集的所有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调取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王XX的3次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明细如下:1、2020年12月20日对被告人王XX进行讯问形成的笔录(侦查卷一,P11-22);2、2020年12月23日对被告人王XX进行讯问形成的笔录(侦查卷一,P33-66);3、2021年1月3日对被告人王XX进行讯问形成的笔录(侦查卷一,P22-26);申请理由:王XX涉嫌抢劫罪一案正在贵院审理之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案属于重大案件,应当对
2、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且侦查机关已经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却一再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为了保障辩护权,节省庭审时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以及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综上所述,申请人此前就本案已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讯王XX的同步录音录像属于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是卷宗材料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调取并允许辩护律师复制乃是法律所支持的。鉴于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申请法院调取并允许辩护律师复制王*在侦查阶段的上述所有同步录音录像。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