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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22)80号)、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深化“电动福建”建设,指导支持“光储充检”新一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快相关装备推广应用,以适应快速增长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以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为
2、基础,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活动。第三条本指南“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内部采用直流母线技术将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动力电池在线检测系统和智慧能源管理云平台接入功能等集成为一体的综合充电设施及同步建设的配套设施。其中,光伏发电系统是指在停车位上部建设或同一产权红线范围内接入的光伏发电设施;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不小于200千瓦时;充电桩的单桩最大充电功率不小于180千瓦,且具有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检测功能(充电桩含主动检测硬件模块,具有较高电流和电压检测精度,检测项目至少包括绝缘、容量保持率、直流内阻、充电电压误差、充电电
3、流误差、SOC误差、车辆接触器粘连、充电接口温度、电池管理系统辅源功耗)。“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中同步建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停车位上部光伏雨棚、休息室、公共卫生间、便利店、户外导视牌等。第二章“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第四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应纳入全省、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第五条将“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原则,统筹协调、全面推进。第六条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工业与物流园区、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商业地段等公共区域建设“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第七条支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
4、区建设“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探索开展“光储充检”一体化试点应用,结合需求、适度超前布局“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200个。第八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等方式进行建设,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鼓励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等生产企业参与“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中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第十条在下列三种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允许依法依规同步建设有关配套设施:(
5、一)在居民区、公共建筑的公共停车场具备建设“光储充检”配套设施条件的;(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周边场地具备建设“光储充检”配套设施条件的;(三)新建公共停车场已同步规划建设“光储充检”配套设施的。第十一条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时,应依法依规同步办理其配套设施相关手续。相关部门探索并联审批等方式,优化“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第十二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配套休息室、公共卫生间及便利店。休息室、公共卫生间、便利店的占地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总占地
6、面积的15%0第十四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储能电池系统应具备自动断电保护功能,且符合防火间距、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电气安全距离等各类安全要求,确保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不对周边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第十五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由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所属行业领域的管理部门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第十六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应当选用安全、稳定、智能的储能电池系统。第十七条光伏雨棚的高度应控制在2.5-5米,满足相关车辆停泊需求,并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第四章
7、“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维护第十八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应急预案、运营和维护人员管理制度、设备巡检维护管理制度,运营和维护人员应取得相关资质后持证上岗。第十九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配备与灾害类型相适应且数量充足的应急救援装备,定期开展设备巡检维护,及时排除故障隐患,定期更换老旧设备,确保“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和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有关规定编制各类型应急预案(包括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修订和开展消防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由单位负责人参与的应急演练和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