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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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案号原告 送 达 地 址 及 送 达 方 式 确 认)桂初号军队单位()原告证件类型)(原告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号码同意通过以下电子方式送达案件诉讼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传真号QQ号其他电子送达方式委托诉讼代理(收)人姓名、联系电话邮寄送达到庭签收原告送达地址送达以上代理(收)人地址(否(代理(收)人送达地址是(),承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天内到法院签收文书送达以上原告地址(被告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被告地址被告其他联系方式军队单位()1 .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一经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确认,即作为案件先行调解、一审(含重审)、二审、

2、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和方式。如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2 .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因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虚假、不准确的送达地址、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及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3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3、接收法院诉讼文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信箱、传真、即时通讯账号或微信号。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子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4.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将以诉讼所涉及合同、往来函件中明确约定的地址、当事人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如以上述方式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

4、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登记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当事人确认我已经阅读(听明白)了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并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证所提供的各项内容准确、真实、有效,并同意人民法院通过上述确认的地址和方式向我送达诉讼文书。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我将按规定及时书面通知法院。如果我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法院按上述确认地址和方式送达后,即视为送达,并由我本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年月日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件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有关规定判断是否送达生效。二、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依法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三、电子送达的效力以

6、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有关规定判断是否送达生效。四、电子送达的适用说明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为方便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APP终端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受送达人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手机APP终端项下的“文书签收”栏目签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五、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六、送达地址的推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七、错误提供送达地址法律后果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邮寄的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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