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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1.1工程质量事故界定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五个等级:(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及以上。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直
2、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4)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5)同时具有下列两情形者,属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以下。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1.2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采取电话或其他形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局指。局指根据程序在
3、2小时内逐级上报。1.3 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发生生产安全(质量)事故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防止发生次灾害,并保护事故现场。1.4 事故的调查(1)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按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由国铁集团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期间,项目部、各分部应做好协同救援和配合工作,成立警戒保卫、后勤保障、综合协调、善后处理等小组,积极做好现场处置事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调查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文件时不得拒绝。L5由于典型的“三违”现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相关责任者,将根据项目部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