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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水利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约谈制度”“责任追究办法”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落实,进一步压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XX县水利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黄牌”约谈制度。一、约谈对象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因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机关科室与局属单位的责任人。二、约谈方式L主要领导人约谈(1)“黄牌情形”:因机关科室与局属单位履职不力导致在省市测评中水利局部门职责部分失分较多;发生文明城市负面清单涉及失分情形的;在创建过程中引发重大舆情处置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2)约谈方式:由主要领导人对发生上述情
2、形机关科室与局属单位的责任人进行集中约谈。(3)约谈时间:省市测评反馈后10天内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追责至水利局,县委、县政府对局主要领导人进行约谈后,或因工作需要随时约谈。2 .分管人约谈(1) “黄牌情形”:对交办督办的问题,不及时落实整改的;对交办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的;对交办整改事项弄虚作假的;因工作不力被群众举报产生舆情的;责任区域内发生影响文明城市创建形象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2)约谈方式:由分管负责人和局创建办对发生上述情形的机关科室与局属单位的责任人进行联合约谈。(3)约谈时间:适时约谈。3 .单位约谈(1)“黄牌情形”:有局长约谈或分管人约谈发生情形的。(
3、2)约谈方式:由责任局创建办对具体责任人进行约谈。(3)约谈时间:主要领导人约谈或分管人约谈后3日内。三、结果运用依据XX县水利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根据情形进行责任追究。XX县水利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有效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科室、各单位工作职责,确保创建工作任务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XX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XX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局全体干部职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推进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
4、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出现被追究责任情形的,相关职能部门追责至水利局后,根据相关问题实际情况由局机关依据本办法实施。第四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透明,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履职不到位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和个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在省市测评督查中,因静态类、活动类问题失分较多的,因动态类、设施类问题主观因素造成失分较多。(二)县创建办交办事项2次以上,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三)未落实创建实地测评点位、包干区、共创共建区域、路段等方面工作职责,在省、
5、市测评或其他检查中影响我县创建成效的。(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不力,引发重大舆情的或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五)对不配合材料提供导致水利局网上申报材料报送不及时、不充分、不精准,经催报后仍整改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造成扣分并导致水利局被通报的;入户调查不细致、不深入导致问卷调查严重失分的;发布的公益广告表述错误,诱发舆情事件的。(六)需要上级部门出具有关数据评价,相关县直部门沟通协调不及时、不到位影响得分的。(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第六条对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二)通报。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第七条对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提醒;(二)检查;(三)通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诫勉;(六)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七)纪律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八条责任追究问题来源:(一)领导批示交办;(二)国家、省级新闻媒体曝光;(三)县创建办交办;(四)群众举报。第九条对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局创建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