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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一、含义 二、特征 三、类别 四、结构合同贸易条约与协定一、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一、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它们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二、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特征二、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特征 (一)一般特性 国家是主体;以国际法为准;主体之间有权利和义务;内容为书面形式 (二)独有特性 没有建交前,不能签订政治性条约,但可以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为外交关系创造先行条件 (三)与国内政策的约束关系 虽受国际化规范的约束,但是若国际贸易协定中列出国内相
2、关贸易措施与之符合要求的义务,则国内相关法规要受约束。三、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类别三、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类别 1.贸易条约 是一种内容广泛、全面规定缔约国双方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 以国家元首名义签订;签字后需缔约国法律程序完成审批方能生效;条约有效期35年,较长且可延长。 2.贸易协定 是就两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规定而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有效期较短,只须经签字行政首脑或代表签署即可。 3.贸易议定书 是对已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协定中某个具体问题做出补充、解释修订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4.支付协定 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 协定对清算机构的名称、设立帐户、
3、清算范围、清算货币、信用摆动额、清算差额的处理等事项,均有具体规定。 5.国际商品协定 主要适用于一些初级产品,这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出口国大多是发展中国家,主要进口国大多是发达国家。四、贸易条约与协定结构四、贸易条约与协定结构 (一)序言 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协定所遵守的原则、缔约国的名称、全权代表的姓名和权限等 (二)正文实体部分;以条文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结尾包括条约和协定的有效期、批准、生效的程序、文字、签字日起、地点以及代表签字等五、贸易条约与协定使用的法律条款五、贸易条约与协定使用的法律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条款 二、国民待遇原则条款一、最惠国待
4、遇原则条款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 从国际法中国家平等原则派生出来的,是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的一种专门条款。主要使该国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获得与任何第三国平等的竞争条件,不受歧视。 (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特征 相互给予;平等待遇; 不需补偿;条款自动适应; 包括缔约前的待遇和有效期内缔约后的待遇;属于经济和贸易性条款。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
5、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分类 1.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 2.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 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都采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都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四)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有关商品出口和过境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有关商
6、品进口、过境、存仓和转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 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五)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也有很多内容是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 具体讲,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情形: 邻国过境贸易; 关税同盟; 多边贸易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其他例外,如内河航行、沿海贸易、国内法令和规章的规定等。二、国民待遇原则条款 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对外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不低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的待遇。 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
7、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等。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 内外资税费统一内外资税费统一 外企超国民待遇终结外企超国民待遇终结 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大事记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大事记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适用我国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管理
8、条例。2006年12月,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首次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1月1日,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此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合资企业为17%,而内资企业则为33%。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
9、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将依照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委内瑞拉诉美国石油标准违反委内瑞拉诉美国石油标准违反GATTGATT最惠国待遇案最惠国待遇案 1991年,美国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炼油商不同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缺乏1990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只能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量。而国内炼油商可以通过3种可行方法制定“独立的底线”。这一标准对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 委内瑞拉在给WTO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背了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因为它对从
10、某一第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采用了“独立底线”方案。同时,美国也违背了国民待遇,因为对美国国内石油公司采取了更优惠的待遇。此案最终裁决美国败诉。 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内容国际商品协定主要分三大类:1、带有经济条款的国际商品协定(1)国际可可协定、国际天然橡胶协定。(2)主要目的:以稳定市场和价格为重点。 2、管理性的国际商品协定 (1)国际咖啡协定、国际糖协定、国际谷物协定; (2)主要目的:为确保合作,提供咨询,增进贸易,促进研究; 3、国际商品发展协定 (1)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国际橄榄油协定、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 (2)主要目的:在生产者
11、与消费者之间提供一个合作和咨询的机构,以促进研发、扩张贸易、促销产品、降低成本、交流信息;国际商品协定的运行机制国际商品协定的运行机制 1.缓冲存货机制,即协定执行机构建立缓冲存货(包括实物和现金)并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以干预市场;稳定物价。价格档次价格档次高高中中低低抛售实物储备抛售实物储备现金储备购买现货现金储备购买现货典型范例:国际锡协定和国际天然橡胶协定典型范例:国际锡协定和国际天然橡胶协定 2.出口限额机制,即规定基本的出口限额以控制商品供应量,保持价格的稳定。 典型范例:国际咖啡协定 3.多边合同机制,即一方面要求进口国保证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另一方面要求出口国保证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进口国出售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 典型范例:国际小麦协定 典型范例:国际可可协定 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