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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法律构成产品责任的诉讼国际产品责任的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n一、概念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n二、与相邻法律的区别n三、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n1.了解演变过程及原因n2.掌握归责原则演进的意义n3.掌握每种归责原则下原告的举证内容n4.了解严格责任的发展及各国的不同规定n5.掌握我国的归责原则n注意:以前的归责原则并没有随新原则的出现而灭亡,即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以起诉。无合同无责任原则n前提: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tract)当事人才能起诉n例外n局限性 权利主体、责任主体范围都过窄; 免责条款会被滥用; 疏忽
2、责任原则(Negligence)n原告举证内容: 1.被告有合理注意义务(Reasonable Care); 2.被告有疏忽行为(Negligence Per Se); 3.被告的疏忽与原告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意义及不足担保责任原则(Breach of Warranty)n明示担保 受害人序举证: 1.被告作出过默示担保; 2.受害人相信该担保而购买产品; 3.损害是由于不复合明示担保造成的n默示担保 受害人须针对商销性和适用特定用途两方面举证 障碍严格责任原则(Strict liability)n判例n原告须举证: 产品有缺陷; 产品缺陷投入流通前已存在; 损害与产品缺陷有因果关系。n意义n新发展产品责任的法律构成n一、缺陷产品n(一)产品(Product) 美国 欧盟、中国、大陆法系国家 公约(二)产品缺陷(Defective)1.概念不合理的危险与两个概念不同: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2.产品缺陷类型产品设计缺陷;产品制造缺陷;产品指示缺陷;发展上的缺陷(Development Risk)二、损害1.人身伤亡;2.精神损害;3.财产损害三、因果关系产品责任的诉讼n当事人n举证和抗辩 抗辩理由n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 责任限额诉讼时效国际产品责任的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n长臂法(Long Arm Statute)n最低限度接触(Minimum Cont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