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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课程重修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课程重修的管理,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重修重修,是指修读的课程或实践类教学项目未通过考核,须重新修读该课程或项目并重新考核。第二条重修范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重修:(一)必修课或项目、专业选修课或项目经补考不及格;(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三)考试中违纪舞弊的;(四)无故缺考的;(五)转学、转专业或复学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或复学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有应修读却未修课程或项目,需要补修的,与重修同时进行。第三条重修方式(一)跟班重修由开课学院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相同性质同门课程的班级或课堂跟班学
2、习和考试。(二)组班重修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达20人(含20人)以上,统一组班重修。由开课学院组织编班,安排课表统一授课。第四条重修程序(一)教务处组织相关开课学院确定拟开设的重修课程;(二)教务处组织开课学院进行重修课程的教师定位、时间安排及选课条件的设置;(S)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重修课程选课;(四)开课学院填报学院重修课程安排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五)学生根据重修开课安排参加学习及考核。第五条重修考试(一)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二)学生的重修课程考核原则上随重修学习班级或课堂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不另行安排。(三
3、)当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按教学计划正常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以先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并办理正常修读课程缓考手续,于下学期初参加缓考。缓考成绩等同于课程首次结业考试成绩,缓考不合格可参加下一次补考。(四)组班重修的课程应由开课学院于课程结束时组织考试。第六条重修组织与管理(一)重修一般安排在跨学期进行。因培养方案调整而不能随低年级或新专业重修的课程(或项目),由教务处、专业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商议解决方案,选修相近课程重修。(二)开课学院于每学期的第一周将重修教学任务书送至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中打印重修学生名册。(三)重修上课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学生按公
4、布的时间、地点上课。第七条重修成绩记载(一)教师在登记重修课程成绩时,应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出综合成绩。(二)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和不合格者,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成绩,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S)凡无故不参加重修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承担重修教学任务教师的职责(一)认真执行重修课程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不得歧视重修的学生,加强重修课程的过程考核;(二)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及教案,根据教材,以精讲为主,加强辅导;(三)按要求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讲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四)按考试规定做好命题、阅卷、成绩录入、试卷归档等工作。第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院课程重修实施细则(试行)(*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