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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健康发展,保证各项创业资源科学、合理、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入驻项目的评审是对入驻项目的创新性、市场前景、团队现状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议。第三条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创业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建立校内外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库,根据项目申请类别和数量确定聘请专家的范围和数量,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般为3-5名。第五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受理创业项目入驻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后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组织专家评审,公布评审
2、结果,签订入驻合同。第三章申请资格、要求及条件第六条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一年两次(每年3月和9月)受理入驻申请,由各学院统一报送,经评审后公布项目评审结果。第七条入驻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要求:(一)学院与各级、各类企业合作的校外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须具备技术创新或模式创新、具备较高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具有创业示范作用。(二)学院与各级、各类企业合作的校外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评审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同时应遵循各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规定。第八条提交入驻申请的基本条件如下:(一)申请入驻者必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二)创业团队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五年的毕业生,特别有影响的创
3、业项目可适当放宽准入年限,一般为1-2年;(三)创业企业获准工商后,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五)入驻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记录;(六)所有入驻团队需按照学院的整体规划和规范要求运作,努力维护学院社会形象;所有创业团队工作人员应遵守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管理;(七)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第九条创业团队(企业)提交入驻申请书时,应提供一份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描述、市场分析、管理组织、营销策略、财务计划、风险控制等。第四章评审原则第十条按照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贝L择优选拔出有创意、有特色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第十一条优先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及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有特色和创意的项目。第十二条创业计划书内容应全面并具有现实操作性。第十三条创业团队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独立承担风险能力,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明晰。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投资风险、效益、所需资金等进行评价,对申请项目进行排序。评审结果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对外公布。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