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上海市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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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二。二二年三月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甲方(企业方):(行业、区域)首席代表:代表人数:乙方(职工方):一公司(行业、区域)工会首席代表:代表人数:(一)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实施妇保法办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工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

2、体合同。(二)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努力保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充分发挥维护、服务、发展、凝聚等职能,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女职工职业发展,提高女职工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四)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五)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六)用人单

3、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及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目前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内容必须书面告知女职工。(七)禁止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的女职工,在其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八)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九)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

4、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制定有利于女职工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上述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相应劳动定额。(十一)为保障优生优育,公司应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孕期的安全保障服务。如使用低辐射电脑、防护屏式液晶显示器、防辐射劳动保护衣。应尽量避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长时间从事电脑操作。女职工比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爱心妈咪小屋“,配置母婴设施,为女职工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十二)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

5、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o(十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延

6、长生育假可以结合弹性办公及在家办公,允许孕期及哺乳期的女性灵活地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十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按照每个孩子各五天累计计算当年享受的育儿假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当年未休的育儿假经批准,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使用。育儿假可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对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之后未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假、育儿假待遇。(十五)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7、,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十六)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十七)女职工生育后,若有身体疾病或育儿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

8、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o(+)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十九)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不应随意降低其工资待遇。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工作量。(二十)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

9、一天。对生产一线持续站立或下蹲的女职工,每2个小时应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暂时安排其从事其他合适工作,经医疗单位证明,应给予1至2日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十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育龄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二十二)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女职工举行妇女保健知识讲座。每年应当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来女务工人员应纳入本单位女职工妇科体检范围。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中度以上更年期综合

10、症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在此期间的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二十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女职工参加特种疾病保险。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女职工给予一次性补贴。(二十四)用人单位应当公开相关培训、晋级及职称评定的信息,并鼓励女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等时应考虑男女职工的不同需求,应采用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体系来保隙男女职工平等发展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加大对女干部、女性人才和女性先进典型的培养与使用力度,重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积极为女干部、女性人才、女性先进典型的培养使用、学习交流提供机会和平台。

11、(二十五)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应。(二十六)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应明确女职工的岗位性质及职责,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依法55岁退休。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岗位,要求管理、技术岗位女职工提前退休。(二十七)每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二十八)用人单位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教育培训,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

12、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用人单位应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十九)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双方应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报告。(三十)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_年_月一日至年_月_日止。(三十一)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字,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隙部门审查后生效。(三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审查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甲方首席代表:(企业方盖章)_年_月一日乙方首席代表:(工会方盖章)_年一月一日说明此文本为女职工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各企业、行业(区域)与工会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可以不限于上述内容。对示范文本中高于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行政方和工会方可根据企业、行业(区域)具体情况协商一致予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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