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养殖场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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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小养殖场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生态优先,环境升级”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全面开展养殖污染治理,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全覆盖、全处理、全利用的目的,彻底打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二、治理对象全市范围内所有中小畜禽养殖场。三、治理办法(-)禁养区内:全部关停、拆除或转产。市中心城区区域、各乡镇办场园建成区、河、汉北河两岸200米范围内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机关、学校、医院、敬老院等

2、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划为禁养区,对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由各乡镇实施关闭、拆除,环保、公安、畜牧兽医、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园、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二)非禁养区内:1.自我完善一批:对有条件改造升级的养殖场落实“一场一策”治污方案,完善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并规范运行。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中小养殖场加强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转使用;对未完成整改的中小养殖场,要按照猪当量0.3立方米/头建污水收集池,01立方米/头建干粪堆肥场,做到封闭运行,雨污分流,粪不外漏,

3、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并正常使用。乡镇要督促养殖场签订和落实粪肥还田协议,坚决打击偷排直排。(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园、市环保局)2签约服务一批:农牧结合工程、有机肥厂与覆盖区域内养殖场签订粪肥收集利用协议,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落实还田利用方案,实现种养循环。(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园)3 .关停拆除一批:所有租赁养殖场由发包方收回,集体租赁的不得复养,个人租赁的一律拆除;对污染扰民、无条件无意愿上设施、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治污设施长期不运行造成污染、违法用地养殖场,依法依规实施拆除。全市范围内不得新建和租赁养殖场。(牵头单位:市畜禽养

4、殖污染防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园、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三)建立健全市、乡镇、村三级养殖污染监管体系和粪肥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各乡镇要建立工作台账,组织农牧结合项目业主和有机肥厂与养殖场签订对接协议,做好粪污收集记录等工作,探索农牧结合项目、有机肥厂与养殖场对接粪污收集利用有偿服务机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环保、畜牧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各乡镇办场园)四、实施步骤中小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

5、4年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11月一12月)。L召开全市动员大会。4 .调查摸底。对所有中小养殖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锁定拆除和治理对象。对2023年11月1日后新建养殖场和新增养殖面积的,一律不纳入拆除补偿范围,并强制拆除。5 .宣传发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遍宣传与重点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养殖户的环保意识,为综合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6 .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要根据当地治理任务,制定治理实施方案,并报市中小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一场一策”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和责任人。(二)集中治理阶段(2024年1月

6、一9月)。各乡镇按“一场一策”治理要求,向每个中小养殖场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落实治理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引导农牧结合工程、有机肥厂与中小养殖场签订粪肥利用对接协议,确保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检查验收阶段(2024年11月底前)。中小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申报确定、实施验收、奖补资金核定由所在乡镇负责,完成一家,验收一家,市中小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环保、畜牧、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抽查,合格后划拨奖补资金到乡镇,由乡镇结算到户,并根据工作量给予乡镇专项经费。检查验收结果作为2024年乡镇镇域经济考核的评分依据。对弄虚作假或未完成治理工作任务的地方,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将

7、追责问责,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五、支持政策(-)实行畜禽养殖粪污收集有偿服务。农牧结合项目可以按实际存栏(笼)适当收取养殖户粪污处理有偿服务费用(参考标准:生猪8.0元/头年,鸡05元/羽年,肉牛1OO元/头年);有机肥厂与养殖户商定粪肥收集协议,按协议执行。(二)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支持有机肥厂生产销售有机肥。市政府2024年列支300万元,按300Tj(厂)箱量(市)转量X给予有机肥厂补贴(每吨奖补不超过250元)。有机肥厂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凭证确认销量。有机肥厂应与养殖户签订常年收集粪肥协议,违反协议被投诉一次经核实后从奖补资金中扣除1000元,年度内被投诉五次,取消全部奖补资金。(三)

8、2024年9月30日前全部拆除的中小养殖场由乡镇核实拆除面积,按1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偿。2024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拆除的,补偿标准控制在80元/平方米以内。202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拆除的,补偿标准控制在50元/平方米以内。(四)对上设施的中小养殖场支持新建干粪堆积场、粪水收贮池,并完善雨污分流等设施且封闭运行,按污水收贮池每立方米80元、干粪堆肥场每立方米80元、雨污分流每米3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五)市政府列支130万元,其中100万元按工作量补贴乡镇,作为中小养殖场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专项经费;30万元作为市级专项经费。(六)对拆迁补偿后又复养和配套治污设施不

9、正常运行的,由乡镇追回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查处。六、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中小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蒋胜雄任组长,市政府办杨文刚、市环保局胡业学、市畜牧兽医局鄢旭升、市公安局李少波任副组长,各乡镇办场园、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战役指挥部,杨文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办场园要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科学部署、强力推进。(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中小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乡镇,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围绕中小养殖场环境污染治理任务,排出进度计划表,实行挂牌督战,确保按时完成治理工作。(三)强化部门职责。市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偷排、直排、漏排的养殖场实施查处,集中办理一批典型案件。市公安部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督导,做好相关技术培训。其他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职责,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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