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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联合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增资操作规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等制定本细则。笫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联合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结算活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诚意金、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等资金。诚意金是指意向方根据项目信息公告规定交纳的,用于满足特定交易要求的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
2、是意向方按项目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联合产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交易价款是成交方依据交易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支付合同对价的货币资金。服务费用是交易相关主体因联合产权提供交易、咨询策划、投行顾问、财务顾问、破产清算、筹划、托管等相关服务,向联合产权交纳的费用。第四条交易主体交纳交易资金,应当在银行汇款凭单备注栏内注明意向参与的交易项目编号、款项用途等信息。如交易因当事人未及时注明相关事项而造成丧失受让资格或违约违规的责任由交易主体自行承担。第五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联合产权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
3、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第六条联合产权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第七条交易保证金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涉及诚意金的,参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第八条交易价款原则上通过联合产权进行统一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联合产权结算交易资金的,应当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提供场外结算证明文件。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合同生效后,成交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到联合产权指定结算账户,联合产权通知委托方。如成交方需联合产权出具收款凭证的,联合产权向
4、成交方开具代收款收据。(二)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联合产权根据相关规定及约定完成价款无息划转。第十条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有关约定办理结算手续。笫十一条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联合产权的收费标准和约定期限向联合产权支付服务费用。联合产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第十二条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联合产权之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第十三条联合产权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四条本细则由联合产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于2017年12月7日起发布实施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同时废止。